作者:张松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增加了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4月26日《长沙晚报》)
何为引咎辞职?它指的是党政官员或管理层的领导,对其辖区内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主动承担政治上和管理上的责任。毫无疑问,假如在属地内发生重大疫苗事故,威胁到老百姓的健康安全,相关负责人就应该主动引咎辞职,这是对权力敬畏,对人民负责的表现。它的意义,就在于让官员树立一种耻感,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主动引咎辞职就应该是相关责任人主动履行的“规定动作”。
在西方国家,我们看到不少官员时常因为一些“小事”,便去向公众道歉或直接引咎辞职。但诸如火灾、爆炸、矿难、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事故发生后,我们却很少有相关官员主动引咎辞职的,原因何在?一方面是未有定制;另一方面恐怕还就在于,相关责任人缺乏一种耻辱感,他们并没有真正地理解权力来自于人民,应该对公众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明文规定出现重大疫苗事故,相关责任人要引咎辞职,乃是政治文明一种进步。
之所以不断强调引咎辞职的重要性,是因为其本质上是让官员具有一种道德责任感。什么意思?我们很有必要厘清的是,就引咎辞职本身而言,其连基本的党纪处分都算不上,更别说是刑事处罚了。
这也就意味着,那些所谓的“问题官员”,即便是主动引咎辞职,在理论上也不可能将问题一起辞掉,在后续追责的过程当中,该进行党纪处分乃至法律处罚,也一样不会少。
所以,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情况下,引咎辞职应该制度化地推行下去,使之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常态。让主政者和监管者清醒地认识到,一旦发生那些损害百姓利益的重大安全事故,个人的仕途受到影响乃是最首要的表现,从而树立起对权力最基本的敬畏,感知道德耻辱感,珍惜、善用和敬畏人民赋予手中的权力。(张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