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云勇:到原告家“开庭”,法官不可“任性”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5/18 11:20:08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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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沙发上摆上国徽,身着制服的审判员、书记员,与被告围坐在一张小餐桌旁,而原告躺在隔壁的一张床上……这是贵阳市云岩区法院的青年法官正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这桩新鲜事发生在5月13日早上,且就发生在原告老邓的家里。(5月17日《贵州都市报》) 瘫痪在床,丈夫没人管想离婚,法官来到原告家“开庭”,这事不新鲜,此前新闻媒体就多次报道过背着国徽下田头审案,这不是第一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这种“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精神还是值得称道的。但是我们不能止于赞赏,到原告家“开庭”,存在诸多法治隐忧。 “瘫痪在床”不是到原告家“开庭”的法定理由。“他常年瘫痪在家,我们不想让他还辛苦地来法院庭审。”主审法官为此向法院申请,将法庭“搬到”了老邓的家里。是不是符合简易程序呢?法官没有说明。既然是法官,就得用法律说话。离婚案件,如果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争议较大,还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就不能适用上门审理,这方面必须明确说明,如果“瘫痪”就降低法律标准是不可取的。 不能以“便民”为理由,导致法官职权主义无限扩张。一般情况下,云岩区法院法官在阅卷时,如果因当事人身体不适,或是年龄过大等情况,不方便前往法院开庭的,经核实后,就会主动上门开庭。在这里,法官权力太大,“身体不适,或是年龄过大,不方便前往法院开庭”,这些都不是适用民事简易诉讼程序的充分必要条件,上门“开庭”必须是民事简易诉讼,必须符合民事简易诉讼程序的法定要件。 法官过于追求诉讼程序的快捷和效率,可能难于公正解决案件纠纷。上门“开庭”,新闻没有说明相关情况。2008年瘫痪,8年风波,当事人是否有财产争议(分多分少未定),重大过失争议(彼此过失不清),子女抚养(没有最终定论)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在上门“开庭”中发现,简易诉讼程序不能适用重大或复杂的民事案件,就丧失了其应有意义,那么就必须及时终止程序,不能为“便民”而忽视公正。 就算本案适用民事简易诉讼程序最终成立,审案过程也是有重大瑕疵的。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当赞,“审判员、书记员,与被告、代理人,围坐在小桌旁”则是极其不妥的。“场地有限”不是理由,可以到室外等场所审案。“围坐”审案很容易给人“圆桌会议”的感觉,难道法官和原被告一样平等,不是居中裁判的吗? 到原告家“开庭”,法官不可“任性”,不能借“便民”另定条件,必须要符合符合民事简易诉讼程序的法定要件,不能搞“圆桌会议”,必须符合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法治的细节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法治才能得到人民的真正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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