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盘江股份公司修订《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全生产条件验收标准》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5/26 12:12:20 经验交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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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为进一步完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全生产条件验收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一面一策”的瓦斯治理方案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要求,确保采煤工作面安全回采,2016年5月20日,贵州盘江股份公司修订了《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全生产条件验收标准》。 《标准》要求所属7对矿井在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经盘江股份公司验收:矿(下属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对采煤工作面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价工作,分管副矿长(副经理)组织现场预验收。工作面经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价和预验收合格后,由矿(下属公司)向盘江股份公司提出采煤工作面验收申请。公司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公司组织通风部、安监局、生产部、动力部等部门现场联合验收。采煤工作面安装结束后,矿(下属公司)必须立即按瓦斯治理方案和质量标准化的相关要求完善瓦斯治理工程和安全设施,并组织验收。未经盘江股份公司验收前,其调试期间推进度不得超过10米,否则将追究分管副矿长(副经理)的责任。经盘江股份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组织生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采煤工作面严禁组织生产。 《标准》规定了相关基本条件: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严格按“一面一策”核准意见要求施工到位。首采层工作面(切眼)安装前所有预抽消突钻孔必须施工完毕,否则不得安装。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m3/t;抽采工作面瓦斯预抽率η≥30%,且符合安全标准规定,预抽评价单元长度不小于300m。采面上下超前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采面支护可靠,无倒架、背架现象。 《标准》规定了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全工程验收必须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对采煤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达不到专用回风相关要求的;采煤工作面不具备安全生产必备条件的;上、下巷超前支护不符合采面作业规程的;采面支架有倒架、背架现象的;工作面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相关盲巷未按要求进行永久封闭的;有外上山的采煤工作面,外上山未设置永久挡风墙的;首采层采煤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未施工结束的;其它抽采工作面切眼往外300米范围预抽钻孔未施工结束的;高位抽放巷与切眼没有有效沟通的;瓦斯抽采管路未按设计施工或不能正常使用的;采煤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6%的,风排瓦斯量大于10m3/min局部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2%的;抽采达标评价报告、消突评价报告不符合规定或效果检验不合格的;监测监控设备种类、数量、位置及断电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注氮管路小于4寸的;自燃及易自烧煤层采煤工作面未安设束管监测的;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消防管路小于4寸的;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无防火积水炕,运输巷、回风巷未安设防火门的;构造带无预防性注水设计,未提前施工预防性注水钻孔的。 《标准》强调:公司验收结果不合格一次,罚矿(下属公司)分管负责人、安全副矿长(副经理)各1000元,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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