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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深刻吸取“8?12”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煤炭资讯网 2016/5/27 15:44:51    安监动态

鲁安监发〔61〕号
 各市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6〕21号)的要求,省安监局制定了《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 年5月27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安全隐患,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能力,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重点是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氰化钠生产、经营企业和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未采取搬迁、转产、关闭措施的。
    (二)未经审批从事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实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的。
    (四)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开展反应风险评估的。
    (五)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不彻底、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六)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未将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未将受热、遇明火和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危险化学品纳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范围的。
    (七)未按要求落实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
    (八)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九)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十)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十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出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库房内违反规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十二)企业未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的;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未严格履行申请、安全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的变更程序的;实施变更前未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的;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未重新履行变更程序的。
    (十三)未审核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十四)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
    三、阶段安排
    (一)排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16年5月至7月)。
    各级安监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和辖区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企业的摸底排查,并分别建立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二)检查督导阶段(2016年8月至9月)。
    市、县级安监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抽查和暗查暗访,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三)总结阶段(2016年10月)。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经验并及时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务求实效长效;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相结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认真查缺补漏,确保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严厉施治。集中专项整治要突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突出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面临搬迁、转产、关闭的企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集中专项整治的跟踪督促指导检查,及时解决集中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序推进。省安监局将结合“大、快、严”执法检查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部署不及时、措施不过硬、成效不明显的,要采取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失职追责等措施;要严格责任追究,凡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市安监局每月5日前向省安监局书面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9月20日、10月20日前报送阶段整治工作情况总结。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基层安监部门并传达至辖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
    联 系 人:吕光生
    联系电话:0531-81792207,传真:0531-81792208
    电子邮箱:whc805@163.com。

 



来源: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编 辑: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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