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花37万买全新奔驰车 开了一年才发现是“二手”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5/28 16:32:16 天下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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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坪坝区一男子去年花37万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全新的奔驰轿车,今年5月,男子偶然发现车主根本不是自己。男子觉得自己上当受骗,到车管所查询发现果真被“转过手”。近日,他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买新车开一年发现是“二手” 李先生今年30多岁,是一名生意人。在朋友的介绍下,去年4月,他通过一家九龙坡区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总价37万。李先生回忆,其实这家销售公司提出的价格比4S店少1万左右。“当时是朋友介绍来的,想到都是熟人,所以也没在意这么多。”李先生表示,该销售公司承诺,这款奔驰是全新的车。 李先生接车后,也曾索要过发票,可汽车销售公司的人员表示,这款车要办理抵押贷款,因此没有发票。不久后,他跟随汽车销售公司的人员一起来到沙坪坝区车管所办理了上户。 今年5月初,李先生开着这车发生了擦挂,可在保险公司处理的单子上,车主竟然叫文某。“这怎么可能,这是我的车呀!”李先决定查个究竟,“难道自己上了当,买的是一辆二手车?” 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5月中旬,李先生到沙坪坝区车管所调取了该车的车辆档案,发现这辆车的前车主叫文某,并且李先生跟随销售公司到车管所“上户”时,也在“转让登记”上签过字。 “我签字时都没看文件就签了,没想到有陷阱。”李先生这才反应过来,为何一开始销售公司说发票做了抵押,一直没看到购车发票,而且到车管所“上户”时,销售公司拿了一堆文件让他签字,其中就有一份“转让登记”,这份文件是需要车辆过户的买卖双方签字的。此后,李先生的车辆保险也是销售公司代办的。 对于此事,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这辆车在李先生之前没有上过牌,虽然有前车主但没上路,也算是“新车”。 但在法理上,这辆车转手过就是“二手车”。这需要界定“新车”跟“二手车”的标准在哪里?但如果真如李先生所说,该汽车销售公司确实存在诚信问题。 昨日,记者了解到,李先生已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告到法院,目前已开庭审理。 律师说法 汽车销售公司涉嫌欺诈 有权要求其赔偿 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李先生所购买的车从法律上来说已是“二手车”,因为从车管所经过一次“转让登记”手续,车辆户名以车管所的登记为准,已经转让过一次,曾经在另外一个人的名下登记过注册过。从物权法的规定来,该车辆第一次的原始取得人不是李先生。还有就是,这个车辆是否被第一所有人使用,目前不得而知,综上分析,李先生购买这个车,销售方对李先生有欺诈行为,有权要求退车,或者要求对方依法赔偿。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叶世清提出,目前需要确定当初双方签订购车合同时的卖方是谁,如果是卖方写的汽车销售公司,那么该公司就涉嫌欺诈,但如果合同上写的是帮人代卖的话,就不存在欺诈。同时,找汽车的检测机构专门对人为的改动进行检测,比如里程表人为归零,看车辆是否认为调整过,这样来确定是二手车。 相关案例 二手车当新车卖被识破 重庆一4S店被判赔偿55.5万元 去年1月31日,綦江张女士花19万余元购买一辆7座商务车,就在等待销售人员办理临牌和购车发票时,她突然在车后排座椅下发现一张临时车牌。随后,张女士一纸诉状将该4S店告上法庭。经法院查明,该车此前已经出售给陈某,陈某将车开离后又因故将该车退回。目前,陈某名下有另一辆轿车。 2015年12月11日,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4S店退还张女士支付的车辆价款18.5万元,并赔偿55.5万元(即退一赔三);同时判令4s店退还保险等费用。 ■提醒 如何避免买到“二手车”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沙坪坝区车管所的民警,民警告诉记者,其实购车时,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索要发票,必须确定发票是本人。新车上路必须办理临时牌照,满足五个条件:新车交强险、购车发票、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无论是全额购车,还是贷款购车手续都是一样的,不会因为是贷款购车而不开具发票。 当然,市民购买车时,可以查看有无保险记录,有无人登记过临时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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