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积极理顺煤电关系,促进煤炭企业、火电企业协同发展,国家发改委5月17日对外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对此次政策出台时机和效果,业内存在不同声音,有的认为该政策很难收到实效,有的则表示应谨慎做出此类预判。

煤电联营规模仍较小
煤电联营是指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资本融合、兼并重组、相互参股、战略合作、长期稳定协议、资产联营和一体化项目等方式,将煤炭、电力上下游产业有机融合的能源企业发展模式,其中煤电一体化是煤矿和电厂共属同一主体的煤电联营形式。
《指导意见》称,发展煤电联营,有利于形成煤矿与电站定点、定量、定煤种的稳定供应模式,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有利于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煤电合作机制,缓解煤电矛盾;有利于实现煤矿疏于水、煤泥、煤矸石和坑口电站乏汽的充分利用,促进绿色循环发展。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我国煤电联营取得一定进展,截至2014年底,煤炭企业参股控股煤电达1.4亿千瓦,发电企业参股控股煤矿年产能突破3亿吨,形成了以伊敏电厂为代表的煤电一体化和以淮南为代表的大比例交叉持股等多种发展模式。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的《指导意见》解读文章显示,经过多年实践,一些大型煤炭、电力企业依托自身优势,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煤电联营发展模式,并在多个方面发挥了煤电联营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煤、电行业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制约煤电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显现。相比国内煤、电产业规模,目前煤电联营规模仍然较小,行业融合度偏低,资源配置效率亟待提升、电煤市场波动剧烈,煤电矛盾依然突出,能源安全供应存在隐患,相关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市场为主、企业自愿,统筹规划、流向合理,调整存量、严控增量,互惠互利、风险共担,联营合作、专业经营”的发展原则,并明确了未来煤电联营的重点方向:重点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在中东部优化推进煤电联营、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建立煤电长期战略合作机制。同时,为推动煤电联营,《指导意见》提出了多项扶持政策。
政策出台时机、效果存争议
“近期煤炭行业发展形势不好,此时出台煤电联营政策,意在让发电企业拉煤炭行业一把,但时机有点迟,当前煤电联营已行不通。”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从煤炭企业角度讲,政府有关部门正在严控煤电产能,新建煤电项目的可能性极小;另一方面,如果煤炭企业参股或收购已有煤电厂,由于眼下煤电效益很好,煤电企业要价会很高,煤炭企业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达到目的,而不巧的是,当前煤炭企业资金极为稀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