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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剑:取代黑救护车,不妨让社会力量参与

煤炭资讯网 2016/5/4 16:01:20    一事一议


  从外观来看,黑救护车与普通救护车几乎一模一样,各种急救器材一应俱全。然而,经记者深入调查发现,这些黑救护车参与抢救的人员连基本的医师执照都没有,最多也就是会用医疗器械的技师,而在广州各医院,黑救护车反而成为运送在广州就医的病人进行转院、出院的主力军。(5月3日《南方都市报》)

  揆诸现实不难发现,黑救护车的泛滥其实是有着坚硬的现实土壤的。一方面,正规救护车不能充分满足现有的救护需求,而监管又不能及时跟进,从而给黑救护车“腾”出了生长的空间;另一方面,还在于很多时候黑救护车在经费收取上要比正规救护车便宜,以至于患者家属在选择时往往更倾向于前者。

  正如此前诸多评论讲述的那样,要根治这样的顽疾,必须要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增加正规救护车的供给,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黑救护车继续图财害命。但现实的尴尬却在于,类似的谏言及呼吁之前媒体也曾多次提及,可在逼仄的现实面前,它却显示出了诸多的力不从心。因此,在我看来,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难题,我们不妨换个角度,通过扩大社会力量的参与方式来解决正规救护车的供求不足。

  因为从本质上看,救护服务本就属于公益性事业,而公益事业本身的开放性也决定着它不可能将社会力量排斥在外。而就当下的情形看,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转运服务,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政府部门的压力,还可以与传统的转运服务形成竞争,从而为当下救护车在收费、出诊、以及运送病人上存在着的种种问题提供解决的可能,实乃一举多得。

  但让社会力量参与救护转运服务,也需要化解两个方面的尴尬。一者,对民间救护力量的准入要有可供操作的制度规范。现今语境下,我们对救护车这类特种车的管理都是实行“专车、专管、专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私自配备、挪用……因此,要想让民间力量参与进来,就还得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从制度保障的角度给它们提供合法的生存空间,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其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界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允许社会力量参与救护转运服务,并不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就可以转嫁自己的责任,并将其完全交给市场。相反,相关部门更应该对社会救护力量进行严格监管,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与此同时,其也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为社会力量的救护转运服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为他们打造一个健康、和谐的运营环境。

  正道不彰,乱象自然横行。同理,正规救护车供求不足,必然导致黑救护的潜滋暗长并催生其背后的可怕利益链。过往剜肉补疮式的整治措施也不过是疲于应付的肤浅办法,而要想在正规救护车的供给上实现“开源”,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或许还真是不错的办法,各方不妨一试。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编 辑:木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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