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的张先生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腐败现象。他两次邮寄举报材料,工作人员均要求必须查看其中内含录音证据的U盘,否则不能邮寄。张先生认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此举侵犯自己的权利,并有违反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嫌疑,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元等。一审败诉后,张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将于周四开庭。(6月14日《京华时报》)
张先生担忧举报材料是给纪检部门的,一旦泄露关乎自己的人身安全并非没有道理。但邮政企业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也符合法律规定。公民的监督举报权与邮政企业的收寄验视权看似冲突,实则并不矛盾,更进一步来说,为确保公民监督权的落实,有必要对邮寄举报材料适用“特殊通道”机制。
毋庸置疑,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律授权并遵循相应程序,任何人不得侵害公民的通信权。尤其是,为提高群众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积极性,严格保护举报人权利,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也有法律予以明确。而且,举报人的信息一旦泄露,其将不可逆转地处于“裸奔”状态,极易受到举报对象的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轻则应给予党政纪处分,重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自由往往是有边界的,公民行使通信自由和举报权的同时也应依法,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如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夹带违禁物品,应遵守实名制规定。从这一角度出发,邮政企业依法验视邮寄人的举报材料站得住脚,与保护公民的通信权和举报权并不相悖。
其实,当公民邮寄举报材料时,其并非单纯应受邮政合同约束的消费者,而是应受到更严格保护的举报者。特别是在小城镇这一熟人社会,验视人员极有可能与举报对象熟识,如果其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举报对象,既会让举报人处于危险境地,更会打草惊蛇,加大反腐倡廉、打击违法的难度。最坏的情况是,不排除当地相关部门向邮政企业施压,要求其选择性验视邮件,对其他邮件放行不管,一旦发现邮寄地位为纪检监察或上级政府部门的,则有针对性地加大验视力度,进而达到遮掩拖延目的。
对此,理当站在更高更广的视角审视两者的关系,并探索建立有利于各方的邮寄验视机制。譬如,纪检监察部门与邮政企业实施对接,构建全国统一的举报检举材料专递机制和“绿色通道”。在各邮政网点存放专用“信封”供举报人使用,举报人邮寄举报材料时免受验视,只通过设备进行违禁品检查。且不仅不应拆封验视信件,反而应严格保护信件不被遗失、拆封、损毁。同时在邮寄终点或途中设立验视网点,由纪检监察与邮政企业双方共同验视后再行投递给收件单位。
虽然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话、短信、APP、电子邮件等举报方式被广泛运用且便捷安全,但仍不能忽视传统的邮寄举报方式。对邮寄举报材料适用“特殊通道”,既可免除举报人后顾之忧,又满足了邮政企业的验视权,还能让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真实有效的信息材料,理当成为可以尝试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