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煤街洞公司严禁“以煤计资”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6/20 9:28:55 简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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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6月17日,湘煤集团街洞公司制定“矿井计件工资管理硬性规定(试行)”,矿在煤巷掘进,巷道修理,巷道回收和设备设施搬运工资结算时生产的原煤只能做为连队月度计划考核依据,不能用作当班产量结算工资依据。
硬性规定要求:各连队更不能采用瞒报、漏报煤巷进尺,或将煤巷进尺产量转换为工作面开采煤量进行工资结算。对以煤计资的,第一次处罚劳资结算员200元/处,分管领导1000元/处,矿长2000元/处;第二次给予劳资员警告处分并罚款500元/处,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处,矿长降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第三次调离劳资结算员岗位或待岗处理,分管领导降职直至免职处分,矿长免职直至撤职处分。
同时每月由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带队,组织劳企部、生技部、财务部和纪检审计监察部相关人员到两矿进行工资分配工作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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