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敏飞:“下车丢票只能补票出站”该改改了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6/20 14:11:14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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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将至,全国铁路即将迎来暑运高峰。近日,成都大二学生小胡下车后发现火车票丢失,出站时被告知需要补票的事件被媒体报道,小胡对火车票实名制提出质疑。实名购买火车票丢失后如何补票的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6月19日《北京青年报》) 乘客下车后丢票只能补票才能出站,这样的事情早已不是一次两次发生了。每一次发生,都会引发极大的争议。而在实名制下,这样的硬性规定,就更加让人觉得不合理了。 既然火车票实行了实名制,那么丢票后相关的纪录还会存在,比如短信通知,比如铁路系统里面的购票纪录等等。也就是说,只要铁路部门顺藤摸瓜地查一下,就知道乘客到底有没有逃票。遗憾的是,铁路部门还是坚持“下车后丢票只能补票出站”的死板规定,这令人费解。 当然,铁路部门也有自己的说法。第一个,自然是怕乘客换票,比如,小王购买了北京去往长春的车票,他的伙伴小李也要乘这趟车,但他只买了同一趟车北京到唐山北的车票。到达长春后,小王把车票给了小李,让他先出站,因为出站不查身份证,小李顺利拿着小王的车票出去了。小王下车后可以称车票丢失,这时实名购票记录也确实能够查到小王的购票记录,铁路部门无法判断其是否真的丢了车票,所以小王需要补票出站。第二个,则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 这样的说法,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实际上站不住脚。第一种说法,是对乘客的“有罪推定”,并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大趋势。至于第二种说法,其本身就有违法消法的嫌疑。众所周知,根据《新消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规定。以此审视可知,即便铁路部门的表态义正言辞,也处于“不在理”的一方。 更何况,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铁路部门也处于“理亏”状态。2014年,长沙旅客何奎乘坐武广高铁时在车上遗失了火车票,出站时被铁路方要求重新全额补票。何先生为自证清白,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相关铁路部门向旅客退还其重新补票的票款。从这不难看出,即便付诸于法律,也是乘客处于“在理”的一方。既然如此,铁路部门为何仍然遵守这样的霸王条款呢?相关部门为何也不介入呢?这值得审视。 事实上,铁路部门当前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于1997年开始实施,而最后一次修改,则是2010年,显然,随着火车票实名制的实施,这样的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从这个角度来说,相关部门应尽快督促铁路部门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便更好地与时俱进,而“下车丢票只能补票出站”一般的制度规定,也该改改了。唯此,才能更好地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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