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先后审理了两起“刷单”纠纷案件,关于“刷单”平台、商家、“试客”三者的利益链也由此浮出水面。广州一家“刷单”平台先收取商家保证金,再寻找“试客”为商家刷好评。事后,该“刷单”平台却拒绝归还商家保证金,也不支付“试客”的购物款与佣金,结果先后被商家、“试客”告上法庭。(7月28日《广州日报》)
这里指的“自我沦陷”,并不是指常规意义上的精神衰败,而是一种价值观跑偏。刷单业务本就类似于消费欺诈,刻意提高的信誉和销量,也是在给网络购物蒙上了一层尔虞我诈的阴影,可关键问题却是,当刷单的既得利益者互相欺诈时,又该如何界定这种“刷单”合同的有效性?
事实上,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家、“试客”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目前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考虑,为了“刷单”而成立的合同关系,其行为极大影响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商家和试客的合同关系,是建立在以“刷单”为目的的基础上,本质上并不存在正义性。且不说此类合同的存在是否有价值,单是其负面效应就极大影响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上看,合同属于无效,而损失也应该由三方共同承担。
二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面思考,此事中的刷单平台,是依托于一个“试用联盟”而存在,商家自然可以借助平台牟利,但平台的正当性就值得商榷了。招募“试客”在平台上发布任务,通过刷单行为提高信誉的过程,其实也是在损害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他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这样的负面形象再次进入公众视线,也印证了网络购物平台无序竞争的事实,商家的准入以及惩罚机制,对于消费者来说,似乎也是一块空白地带。
这已经不是同类事件首次出现,暴露出的问题,不仅是对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管“真空”,还有横亘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对等知情权问题。虽说相关部门也在严打阵阵,可刷单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的影响,还是没有停止的意向。纵观频现的刷单纠纷不难发现,商家为了提高销量自然可以无孔不入,而消费者和试客之间,就不再是同一阵营的关系。
因为,一时的曝光只会是短暂的高压,整个网络购物平台的信用体系,就尚处在自由散漫的阶段。往往被曝光的刷单事件,并不会因此就销声匿迹,同类型刷单带来的恶果,绝非孤例。频现的刷单纠纷,本质上还是评价体系矛盾下的缩影,如今类似的现象时有发生,归根结底还是在网购评价机制的隐形冲突上。
可以说,这既是由无良商家利润至上的心理导致,也有互联网监管部门的相互“传球”以及“试客”的随意心理,这才造成了“给商家好评,却沦为刷单大军”的局面。规整网购平台的评价体系,不需要浅尝辄止的法律裁定,而是要真正触及刷单平台的无序竞争,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严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