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先后审理了两起“刷单”纠纷案件,关于“刷单”平台、商家、“试客”三者的利益链也由此浮出水面。广州一家“刷单”平台先收取商家保证金,再寻找“试客”为商家刷好评。事后,该“刷单”平台却拒绝归还商家保证金,也不支付“试客”的购物款与佣金,结果先后被商家、“试客”告上法庭。(7月28日《广州日报》)
显然,“试客”参与刷单,是在制造虚假销量。而这些虚假数据,又会进一步误导其他消费者,破坏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见,法院判处刷单合同,让参与刷单的“试客”赔了夫人又折兵,实属合理合法。
但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刷单合同无效,让谁受益?对消费者来说,刷单完成,误导效应已经产生,即使刷单合同无效,伤害已经木已成舟,难以弥补。而对于刷单平台和电商而言,则恰恰相反,刷单完成,已误导消费者,纂取不当受益。而刷单合同无效,又不必对试客“负责”,显然是一举两得。由此可见刷单合同无效,让“试客”白刷单,不应该是事件的终结。相关部门要更进一步,决不能让刷单之恶逃脱惩罚,不当获利。
事实上,在刷单的黑色产业链中,核心产品是“注水”的好评与“掺水”的销量;部分B2C、C2C店主是买家,刷单团队则扮演“老鸨”的角色,而“试客”则是处于最底层的“马仔”。没有买卖,哪有杀戮。打击刷单的黑色产业链,要惩处底层的“马仔”,更要打击处于产业链顶端的买家和“老鸨”。只有遏制刷单的刚需,才能真正解决刷单问题。
刷单合同无效,但刷单之恶不能抹消。首先监管部门要积极介入。既然好评“注水”、刷单成风,已涉嫌欺诈。那么,在判处刷单合同无效后,市场监管部门应该积极介入,给造假买家处以赔偿消费者损失、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惩处;取缔相关刷单平台,并依法严惩。只有给虚拟的好评现实的惩戒,从根本上遏制“刷单产业”的野蛮生长!
其次,网购平台要主动出击,从源头上遏制刷单。一方面,网购平台要通过监控后台销售数据,对交易异常、秒刷好评者,给予违规店铺暂停交易、封号、注销等处理,不让刷单的店家得利。另一方面,网购平台也要适当调整当前的网购规则,给后来者一个“后发先至”的机会。最热衷刷单的哪种商家?无非是新电商。大多数消费者一般都根据交易量、好评度,决定是否购买。因此,很多新电商即使赔本甩卖,也拉不来客户,被迫只能走上刷单之路。显然,如何给后来者一个竞争的机会,也是网购平台必须考量的一个问题!
总之,刷单合同无效,但刷单之恶不能抹消。唯有监管部门、网购平台,共同努力,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刷单之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