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义马法院如何判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8/3 10:59:43 天下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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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中青法制网刊出了《六年诉讼,几多眼泪,一个矿工的艰难诉讼——看义马法院如何判案》一文,随后大河论坛《焦点网谈》、天涯论坛《百姓声音》等进行了转帖,尤其在“焦点网谈”转帖后,引起网友广泛关注,短短两天时间,浏览量达到36000多,回帖40余人。8月1日,今日头条、法治中国、中新视点进行再发。记者萧剑在“新华视点”刊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度有多大——一评看义马人民法院如何判案》,今特转帖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 ——一评《看河南义马法院如何判案》 什么是自由裁量权?一个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作为一个人民法官,应该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是我看《一个矿工的六年艰难诉讼路》一文,两天来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矿工王晓峰因与妻子郭女士感情不和,2010年,这对结婚20年的夫妻走到了尽头,矿工王晓峰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到2015年1月,这起长达五年的离婚诉讼马拉松终于走到了尽头,我不知道,这五年,矿工王晓峰是如何度过的,但仅凭王晓峰公司给其下发的四份停工通知书,可知这几年王晓峰过得决不轻松。正如文中说的“到拿到的终审的民事判决书那一刻,王晓峰哭了。” 王晓峰的哭,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高兴的泪,套在身上20年的婚姻枷锁终于解脱;二是伤心的泪,因为法律判决的不公。 7月29日,记者联系王晓峰,详细了解这些年的离婚诉讼经历。王晓峰说:所有的噩梦都是2013年11月义马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上诉中院发回义马重审后才完全改变的。王晓峰说,那次的判离,总体还相对公平,法院认定的两套住房、半套门面房,判给了他一套,尽管是旧房子,王晓峰还是很高兴。 可是在上诉期间,开过庭后,三门峡中院的主审法官就一再劝说王晓峰放弃判决的那套房子,最后终于做通了工作,王晓峰答应放弃该房产,但最后,三门峡中院还是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半年后,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将认定的两套住房、半套门面房全部判归郭秋红所有,同时还要求王晓峰给付郭秋红5万元经济帮助金。 王晓峰不服,上诉,中院维持原判。王晓峰再要求重审,被驳回。王晓峰说,我不知道再发回重审这一段时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但这样的判决,着实让人心寒! 是啊,如此的判决,心寒的不只是王晓峰,还有一个普通公民对法律的心寒,对公正和正义的心寒! 这事过去不到半年,判决王晓峰的五万元经济帮助金还没有履行完毕,王晓峰再次接到义马市人民法院的传票,说其前妻以隐匿转移财产78万多元、住房公积金、医保金、养老金等共计90余万元,将王晓峰告上法庭,要求分割。 根据义马市法院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义马分理处调取的王晓峰工资账号显示,王晓峰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23日,工资、奖金、补贴、公司等收入共计71.2966万元。根据河南省居民2010年至2015年人均消费水平,义马市人民法院认定王晓峰4年消费水平达到50余万元与常理不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认定王晓峰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而对王晓峰在法庭中提出的近几年的日常开销情况和证据视而不见,判令王晓峰在判决生效之日内分给郭秋红60万元,同时并对王晓峰名下的住房公积金63619.2元、养老金37053,79元进行平分,合并执行650336.5元。 王晓峰说,判决下来后,他就给主审法官余飞打电话,连续多天,余飞的电话一直不接,发信息也不回。王晓峰又给主管业务的范副院长打电话询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判决60万元有何依据?范副院长回答,只要事实认定清楚,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是啊,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利,那么,重新回到本文开头的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自由裁量权?百度法典给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 根据这一解释,记者不禁想问,在本案中,法官余飞是否做到了实用法律正确公平判决? 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是现有可以查询到的财产,或者按离婚诉讼时间往前推算一段时期可以查询到的财产,而不是一种收入的累计。上海著名离婚律师沈女士曾举了一个这样的例子,说一方配偶月收入两万元,双方分居一年了,累计工资数额高达24万元,但配偶一方绝不可能在离婚中分到12万元,因为这里面还有另外一方的支出,也就是说,你必须证明他要有一定数额的钱,才可能进行分割。 据义马市人民法院从中国邮政调取被告王晓峰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截止2015年1月16日,终审判决离婚时,其银行账号余额为2476元。 由此看来,在本案中,义马法院的余飞法官在审理时犯了一个适用法律的错误,这也是一个不可饶如的错误。 第二个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按照《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就算是法院认定71.2966万元,按照夫妻均等的原则,郭秋红应该分得多少相信每个读者都能算出来?71万元,法官“自由裁量”就可以随意裁量60万元吗?请问余飞法官,谁给予你这样大的权利? 在此前已经生效的判决中,郭秋红已经分得了家庭所有的固定资产——两套房产和半套门面房,矿工王晓峰还支付了5万元经济帮助金。 义马法院判决没有综合考虑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明显存在不公正。 在谈到分割住房公积金问题,王晓峰说,另一方在上次判决中分割数套房产,而本人年已半百房无一间,再分割仅有的6万多元住房公积金于法于情于理都没有依据,这样的判决,不得不让人怀疑中间存在有不可告人的勾当?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整个水源。” 目前,自由裁量权滥用导致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当下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专断和滥用,专断最终必然走向人治,滥用则会滋生违法和犯罪。同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还是权钱交易的柜台和窗口,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由于自由裁量行为是法律允许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于是埋在这种表面合法性的掩饰下,一些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公然践踏神圣的法律,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权情交易,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活动。 在本案中,是不是存在这些行为,希望义马市人民法院给公众一个合适的交代! 第三个问题,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该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首先是要学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武装头脑。这是因为,就自由裁量权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专断的权力,专断本身所具有的扩张性质很容易超越他的界限,成为专横。其次是要慎重再慎重。对于同一件事、不同的人由于其个人素质的差异,看法往往也不相同。而且即使是同一个人,对同一事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于其情绪的差异,前后的看法也可能迥然有别。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命运就会随着法庭的变更而变化,成为执法人员的道德观念、推理方式或情绪起落的牺牲品,这就使人们不得不对执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就本案而言,记者认为,这中间矛盾丛生,疑惑甚多。一是此前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为什么一面倒地倾向于另一方。二是这次判决,为什么又是一面倒地倾向于另一方。 义马法院的判决总是这样“一面倒”,难道就因为她难缠、惹不起吗? 在本案中,义马市人民法院最后又免除了郭女士的诉讼费5649元,作为记者,我不知义马人民法院出于何种考虑?一个标的百万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免除了其所有的诉讼费,让其打官司没有一点法律成本,记者不知道这是不是又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但记者知道,这样长此下去,不仅会助长一些不法人员的恶意诉讼,导致诉讼量大增,而且还失掉了民心,毁掉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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