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宿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淮北、淮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结合安徽省煤矿企业实际,我局起草了《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从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公开征集意见期限截至2016年8月12日,请将所提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
联系人:许跃峰,1805611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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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30601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8月2日
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必须依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是指包括管理两个以上(含两个)煤矿的公司和煤矿。
公司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公司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以矿井为单位,按“一井一证”管理。
第三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包括首次申办、延期、变更、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和补办等事项。
第四条 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实行“外网申请、内网审查、外网反馈”。
第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外网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和注销申请。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公司成立后应及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企业相关信息,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从省局网站“办事大厅”的“行政许可”栏提交申请。
(二)公司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0.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实施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要求,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新建矿井投产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煤矿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煤矿相关信息,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从省局网站“办事大厅”的“行政许可”栏提交申请。
(三)煤矿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5.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16.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17.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1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综合防尘措施,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证明;
1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与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
第九条 延期申请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二)煤矿企业应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和相关信息,连同申请材料, 从省局网站“办事大厅”的“行政许可”栏提交延期申请。
(三)公司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二)中第2-10项材料。
(四)煤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及提供的文件、资料:
1.煤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
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5项条件,按规定申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的;煤矿瞒报、谎报事故的,属于违反《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程序要求办理。
2.煤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提供的文件、资料: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4)公司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合格的正式文件;
(5)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
(6)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五)煤矿(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4.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三)中第2-18项材料。
第十条 变更申请
(一)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2.变更隶属关系的;
3.变更经济类型的;
4.变更企业名称的;
5.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第1、2、3、4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第5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二)煤矿企业应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和相关信息,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从省局网站“办事大厅”的“行政许可”栏提交变更申请。
(三)煤矿企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填写网上申请栏目中的相关企业信息,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公司及上级主管单位对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复制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或向主管部门报送的主要负责人培训计划和安全考核申请报告;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和企业名称的: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变更: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煤矿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一条 注销申请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从省局网站“办事大厅”的“行政许可”栏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和图纸:
1.公司注销申请文件;
2.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
3.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二条 补办申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丢失、损毁,需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声明并提交证明后,方可向省局提出补办申请。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省局承办处室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网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即为受理。
二、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承办处室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认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核查。承办处室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省局分管负责人。符合直接延期条件的,不再审查,可直接提交办理意见。
三、审查时限和材料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省局组织的许可证颁证条件审查结束后,承办处室应督促煤矿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申请材料一套,并邮寄到承办处室。
第四章 颁发与送达
第十四条 对承办处室提出的审查意见,省局分管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召开专题业务会进行讨论,对符合安全许可证办证条件的煤矿企业在省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不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网上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省局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由承办处室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省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及时将证件邮寄申请单位。
对公示有异议的,承办处室应立即组织审核,在5个工作日提出颁发或不予颁发的意见,并报专题业务会讨论。
第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局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许可证内部管理,建立“责任明确、逐级负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的许可证内部管理制度,所属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的,公司应进行审核,签署办理意见。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负责。发现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实施办法》规定颁证的安全条件、设施、设备、工艺等进行评价,并出具明确结论。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依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依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煤矿存在采矿许可证过期、不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形的,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因主要负责人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提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的,应在考核合格后及时补交证明材料。对主要负责人从任职起6个月内仍未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未通过的,应责令其停止本岗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在1个月内参加补考;补考仍未通过的,责令煤矿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除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省局在审核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材料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通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2014年6月27日印发的《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皖煤监政〔2014〕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