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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梁宝寺煤矿发生瞒报事故 被人举报后曝光

煤炭资讯网 2016/9/4 10:43:10    焦点话题


      8月23日,山东煤矿安监局通报了梁宝寺煤矿死亡事故。通报称,2016年8月15日0:33分,梁宝寺煤矿35000采区集中皮带巷发生冲击地压事故。事故发生时,该矿下井作业人员110人,在事故区域附近作业的有38人。经过搜救,在35000集中轨道巷和35002轨道顺槽交叉口处发现2名职工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该起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属一起迟报事故。

     对于迟报的原因,梁宝寺煤矿矿长郭铭礼解释说,由于对事故影响范围和人员伤亡情况不确定,所以于事故发生后7小时才上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煤矿发生事故后上报煤监机构的期限要求是“1小时”。如果在法定“1小时”期限内未上报或延时上报,就构成迟报。

      死亡事故发生的第二天,8月16日,梁宝寺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又发生一起工伤事故,且出现瞒报情况。所谓事故瞒报,是指对事故隐瞒不报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行为。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梁宝寺煤矿死亡迟报事故,是在有关部门多次询问、催促下才上报的,迟报了多个小时。第二天发生的工伤瞒报事故,更是在有关部门接到举报之后,经过核查后才知晓的。

     “煤矿不管发生死亡事故,还是伤人事故,都要按规定及时向当地法定职能部门报告,这是法律硬性规定。”王端武在全省煤矿事故警示教育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说。

      大众网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迟报和瞒报,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对于迟报事故,一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6条之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6条之规定,对煤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上述事故发生后,8月24日,梁宝寺煤矿对负责人进行工商资料变更,由原来的窦全安,变更为郭铭礼。8月29日,在全省煤矿事故警示教育暨新闻发布会上,新的负责人郭铭礼对上述两起迟报、瞒报事故进行了检讨发言。

      他说,事故的发生破坏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给遇难者家属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痛苦。这暴露了梁宝寺煤矿在安全管理、事故汇报、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公开的工商资料显示,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注册资本金5.078亿元人民币。股东分别为山东能源集团全资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83.6%左右)、山东永昌投资有限公司(占14.7%左右)、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大众网-山东24小时记者 李兆辉)


来源: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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