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隶巴人:“超48小时不算工伤” 法律温度何在?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9/7 16:57:38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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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 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新快报9月6日) 在深圳某厂工作的程女士在2015年12月29日上班期间突然晕倒,因病情严重10时48分转入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抢救,在12月30日和31日医院两次告知家属,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原告放弃治疗。但童先生出于对亡妻多年情分难割舍,膝下的幼子也难以接受自己的母亲突然离世,童先生在已知道没有抢救价值的情况下,本能作出坚决要求医生继续抢救的决定,致使医生宣告程女士在31日13时35分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妻子明明是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倒地, 抢救时间仅超过2个多小时,结果却是超过法定的48小时,连一分钱的工伤赔偿都拿不到。丈夫童先生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结果盐田区法院驳回了童先生的诉讼请求。“抢救48小时不算工伤”遭遇,引发网友的关注,有网友认为:48小时抢救界定工伤,太缺乏人性化了,以前医疗水平低,急重病抢救超过48小时的不多,现在医疗水平高了,抢救时间很容易超过48小时,万一能抢救过来呢?强烈建议国家尽快修改这条工伤死亡认定条例;也有网友认为:法律是刚性的,法院这样判一点都没错,只能怪他太固执…… 法院这样判的确于法有据,是严格依法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但这样的判决却于情不忍,太不仁道了。严格依法没错,法律是刚性的但法律也是有温度的,在法与情理的冲突中,在具体个案中,不是不能找到平衡点,而是看法官有没有带着感情办案。 30多岁的母亲,家里有三个孩子,丈夫明知妻子已脑死亡,仍坚持抢救,这让我们看到这对夫妻间的真情。面对这样的真情,法官这样判凸显出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冰冷,还有该法规的僵硬和滞后。正如童先生的起诉状中写到“虽然脑死亡是人的真正死亡。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原告相信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让原告去作这样的选择”。如果法律不考虑情,那么势必会鼓励一些人以后在类似事件中为了拿到赔偿,明知有救而不救。何况现在医学发达了,有的即便医生宣布脑死亡,仍还有活过来的例子。 法与情的对撞,让人自然想起“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故事,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这个世界上除了法律外还有良知、。法律虽然是条条框框、棱棱角角,看似冷冰冰的,但法律也是有温情的,执行法律的法官应该为弱者尽量争取权益,给陷入困顿的家庭一点光,让无力者有力。另外在以人为本的社会,这样僵硬滞后的法律真该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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