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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煤矿瞒报事故,检察日报:存侥幸心理会付出更大代价

煤炭资讯网 2017/1/12 10:02:34    能源新闻
      1月10日,记者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了解到,该局于近日对昭通市昭阳区石垭口煤矿2016年12月31日瞒报事故进行了通报,责令严查。目前,该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通报称,2016年12月31日,昭通市昭阳区石垭口煤矿因绞车过放,罐笼放入立井井底水窝,导致1人淹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自行组织抢救,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煤矿相关人员将遇难者遗体转移至四川宜宾,谎称工人“在外面溺水”死亡。宜宾市有关方面发现情况异常并报警。2017年1月1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宜宾警方通报,批转昭通监察分局调查初步核实。目前,该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而且有关人员瞒报并造假,性质恶劣。部分煤矿企业及相关人员如此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理应严肃查处。
      出了事故选择瞒报,出发点几乎都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这样做要付出的代价可能更大。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谎报事故情况,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都包括哪些?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可见,出了事故,瞒报可谓下下策。那为什么还是有人选择瞒报?说到底,还是侥幸心理在作怪。同时,某些地方安全监督执法不力,也放纵了这种侥幸心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之网织得再密,也需要有效的监督手段、完善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有力的追究等制度辅佐,否则,再严密的法律条文也会变成一句空话。就拿举报来说,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落实法律规定,还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标准。比如,河北省最近就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力度,鼓励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最高奖励额度为10万元。
       让侥幸心理无处可逃,是根治事故瞒报的重要手段。为此,法律和政策两手都要硬。
      (原题为《出了事故瞒报,代价可能更大》)

来源: 澎湃新闻网(上海)      编 辑:木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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