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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锐:警务信息公开不能沦为法外之罚

煤炭资讯网 2017/1/6 10:37:14    一事一议


  贵州省黔东南凯里警方在街头张贴了一份“曝光榜”。榜上收录了10名违法人员信息,其中,对姓名、人物头像等要素作了处理,但从照片上依然能够识别违法者身份。绝大部分被曝光的原因是嫖娼,少量涉赌和涉毒。除了曝光,他们均被警方给予了行政拘留4日至15日的处罚。当地警方负责人表示相关执法有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或不同的意见,可以去咨询律师或上法院起诉。(法制晚报1月5日)

  警方对治安案件的案情进行适当披露,在本质上是一种警务信息公开行为,如果方法得当、尺度恰当,一方面将有助于实现社会公众对警方执法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然而,正如所有的执法行为都有着法律与伦理的边界,警务信息公开也有界限。

  客观上,治安案件与司法案件的信息公开与违法者的隐私与人格尊严存在一定的冲突,究其本质,实为公众的知情权与违法者的人格权之间的冲突。执法与司法的案件信息究竟要公开到何种程度,在法律层面取决于法律授权的范围,在伦理层面上则要在公众的知情权与违法者的人格权之间寻找到合理的均衡点。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严重触及法律,反社会性较大,相对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者,其人身危险性更高,他们的个人信息对于公众而言,更为重要。因此,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通过判决公开的形式,对犯罪分子姓名、出生年月等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公开,同时,即便对于犯罪分子的信息公开,也并非完全没有边界,法律还规定着法院须对他们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予以隐去。

  而嫖娼、赌博和吸毒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对于治安案件,在公众对违法者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与违法者的人格权之间,应更多地保护违法者的隐私与人格尊严。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仅仅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却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向公众公开违法者个人信息的权利。之所以如此规定,正是因为违法者的家属相对于普通公众,与治安案件有着更大的利害关系,理应享有更高的知情权。

  可以说,当地警方将治安违法者能够识别其身份的照片予以公开,并在大街上粘贴,明显超出了信息公开的法律与伦理边界。毕竟,如果只是为了实现普法宣传的效果,完全可以在隐去违法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公开案情。而当地警方现在的做法与对违法者进行游街示众无异,不仅于法无据,更施以了法外之罚,侵犯了违法者应有的人格尊严。

  更须受到指摘的是,事件发生后,地警方不但没有认识到错误,还狡辩称相关行为有着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却并不公开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对此,当地警方还须给出更能令人信服的处理结果。如果确实于法无据,则须公开具体依据;如果存在滥用职权,也应及早给公众一个说法,给权利受损者一个交代。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编 辑:木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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