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0月3日下午4点,山西朔州莲盛煤矿发生一起井下坍塌事故,至两人死亡 | |||
| 煤炭资讯网 | 2017/1/8 8:36:46 安全专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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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6年10月3日下午4点,山西省朔州市莲盛煤矿发生一起井下坍塌事故,至两人死亡。死者一:谢兴兵50岁,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死者二:石利国(140222198301290010),家住大同天镇县玉泉镇石家庄村047号。妻子高二利,儿子石舒平。事故发生后,矿方没有向有关部门及时上报,而是将死者拉到大同市与家属协商私了,最后矿方赔偿死者家属120万达成协议。
据了解,山西朔州莲盛煤业有限公司隶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分公司。原矿井始建于1974年,1976年投产生产能力9万吨/年。2009年9月14日,经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36号文《关于朔州市平鲁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文件,批准山西朔州莲盛煤业有限公司为单独保留矿井(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明文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在一小时内上报;国家安监局总局规定:瞒报谎报将从重处罚。对有关直接责任人按《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安全事故罪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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