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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年假清零”是家法大还是国法大?

煤炭资讯网 2017/12/21 9:18:04    一事一议
     2017年接近尾声,一场“年假清零”行动在上班族群中悄然展开。记者从镇江相关旅游平台获悉,今年圣诞、元旦期间为出游高峰,而选择元旦3天假期拼假出境游的游客占比高达35%。其中,亲子冰雪游、情侣海岛游、圣诞购物游、周边泡汤游等主题性产品预订火爆。(12月19日《镇江日报》) 

  这是一篇“旅游报道”。报道给我们展示了一个“年假清零”的旅游市场利好。害怕用人单位在年底实施“年假清零”的管理办法,一些职工在年底的时候,突击请“带薪年假”,只是为了不让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不能让2017年度的“带薪年假”过期作废。 

  虽然这是一篇“旅游报道”,但是我们在这篇报道里却可以深刻感受到职工的无奈。“带薪年假”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利益,而推出的一项人性化的休假制度。经过多年的执法和监督,应该说,一些单位已经从起初的抵触变成了目前的配合,“带薪年假”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年底扎堆休年假的现象并不少见,因为在执行“带薪年假”制度的时候也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一些单位制定了自己的“家法”,规定“年假不可跨年度使用,如因员工自身原因逾期未休年假则视作自动放弃”。“带薪年假”只能在本年度使用,如果到了年底的时候还没有使用,则要“一次清零”。也就是说,在本个年度里,如果没有申请“带薪年假”就要过期作废。那么,这样的“家法”是不是合适呢? 

  表面上看,“带薪年假”在本年度使用是有道理的,你岂能把2016年的年假带到2017年?你岂能把2017年的年假带到2018年?而实际上,这种表面上的道理是有违法律规定的。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年假是可以跨年休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提出,年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可是,一些用人单位对这个规定视而不见,用“家法”剥夺了一部分职工“跨年使用年假”的权益。 

  在司法仲裁的实际案例中,多数情况下,只要职工没休完法定年假,法院都会要求单位给予补休或进行补偿。 

  还需要注意的是“没有休年假”并不完全是职工的错。有的企业老是安排加班加点,职工没有时间申请年假就是其中的一个原因。这种情况下,职工的权益需要得到维护。 

  “年假清零”的潜规则,需要有人出面管管了。究竟是企业的“家法”大,还是严肃的“国法”大?“带薪年假”岂能玩过期作废?

来源:天府评论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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