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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宇:法院司法局的跨界“合作”并不妥当

煤炭资讯网 2017/2/11 10:43:05    一事一议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由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石作涛、刘玉波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上诉案中,由于多名上诉人“拒不配合庭审”,辽阳中院向辩护律师所属的司法局致函,要求当地司法局传达要求辩护律师做好上诉人工作,配合庭审。

  暂且不论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旨在通过致函对辩护律师“施压”,单从程序公正上看,辽阳中院和地方司法局的做法的确是好心办了坏事。

  从根本上说,正常的法庭秩序是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的基础。本案中上诉人在开庭期间搅闹、不配合庭审,甚至拒不出庭,不仅无法使其及其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严重情况还可能受到司法处罚甚至触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等进一步责任。不考虑枉法裁判的特殊情况的话,上述这些后果对上诉人的不利影响远比正常参与庭审大的多。正常的法庭秩序对各方诉讼参与人以及法院而言都是积极、有利的。就此而言,辩护律师应有劝解上诉人正常出庭的责任和主观能动性。

  司法部也曾在2014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8号),提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要求广大律师“不得纵容、支持当事人以非法手段扰乱司法执法秩序”,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但目前尚没有规范文件或司法解释具体明确,律师们纵容、支持当事人扰乱司法秩序的不当行为,到底该如何界定与处罚。

  不过,即便有司法部的“上位要求”以及对维护法庭秩序的满腔热忱,本案中法院的做法也未免有些饥不择食,地方司法局作为行政机构参与这场“跨界合作”也有违“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与程序正义相悖。

  法院与司法局属于不同体系、相互独立。人民法院是国家独立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独立于行政体系。司法局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地方司法局的主要职责通常是负责当地的普法宣传、律师管理、法律援助、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监狱管理等工作。

  刑事案件中通常涉及公、检、法的分工配合,而本案中,司法局在不属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下,接受(跨省)法院的委托出面协助维护法庭秩序,实属罕见。法院是否有权作出上述函件、上述函件的效力如何、地方司法局又是否有义务传达函件通知等等问题,尚没有权威的依据给我们答案。

  面对规则的空白,病急乱投医往往难获良方。到头来,法院与司法局这般“跨界合作”不仅无益于缓解本案的法庭秩序问题,反而可能平添了辩护律师的心理压力。程序正义需要各方共同维护,法院更要先行。



来源:光明时评      编 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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