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察分局: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7年5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4号)要求,我局决定于2月至3月份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请结合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安排
1.此次专项监察,由省局安排,主要由各监察分局开展监察,省局组织抽查。
2.各监察分局严格按监察执法计划执行,确保达到国家煤监局规定的覆盖率。
3.省局抽查分二个组。第一组:由一处牵头,抽查4处省属国有煤矿;第二组:由二处牵头,抽查6处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
二、开展时间
2016年2月至3月。
三、监察内容
(一)生产矿井
1.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2.是否按照公示产能,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3.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4.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
5.是否存在上级企业集团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6.煤与瓦斯突出是否按照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核减产能、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
7.2016年以来是否存在违规新增产能的产能核增项目;
8.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超通风能力生产行为。
(二)去产能矿井
1.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是否依法责令停产,是否违规设定“过渡期”或“回撤期”;因人员安置或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矿井,是否制定有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矿井封闭时间和限产、安全等措施;
2.是否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政策,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产能的行为;
(三)各监察分局及省局处室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制定方案。各监察分局及相关处室要制定专项监察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方法,重点检查矿井2016年度产量和2017年以来的生产情况。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均衡生产,防止超能力、超强度突击生产。
2.深入现场,依法处理。要深入煤矿现场,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煤矿企业员工以及深入井下工作面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要依据监察方案主要内容逐条对照检查,认真查核煤矿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发现并认定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送省局。各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工作,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和报表等资料。
3.认真梳理,全面总结。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辖区矿井的基本情况,专项监察开展情况,隐患查处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总结中要明确各类矿井的监察覆盖率,详细说明发现的典型案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处理情况。总结报告及附表(附件1、2)连同电子版于4月21日前报省局一处。联系人:黄敏辉,联系电话:0791-86316132,电子邮箱:mjyichu@126.com。
4.省局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及时曝光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举报电话:0791-8631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