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灵萱:城管有什么资格头顶国徽 “为国执法” | |||
煤炭资讯网 | 2017/2/20 12:00:06 一事一议 | ||
全国城管将换统一新服装。城管法律地位不明,却要头顶国徽“为国执法”了,合适吗? 国徽成为城管标识,住建部的解释是“体现了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且不说城管暴力执法广受公众诟病,城管权力虽然多而大,但其执法权限一直就是模糊不清,城管能否头顶国徽,确实是一个问题。 城管的前身,称作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后来各地纷纷将城管升格为综合执法局,但是城管却始终缺乏明确的行政法律地位。 让人费解的是,依照现代法治社会“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理念,城管作为政府部门,虽然在法律层面上的地位却一直没有明确,却行使着范围广泛的行政执法权。 尤其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城管由于法律地位暧昧,不但没有束缚城管综合执法的手脚,反而还由于身处法律的空白地带,似乎还僭越法律制度,频频行使暴力强制手段的“警察权”。这便是城管暴力执法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在现代法制社会,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基本原则,城管既然不能依法享有行使暴力强制手段的“警察权”,遇到暴力纠纷,解决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在紧急状况下,遇到暴力袭击时,依法行使正当自卫的权利;二是在一般情况,及时报警,由警察来制止对方的暴力行为,并对使用暴力手段对抗城管行政执法者依法进行处罚。 不过,这样一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城管队员,也就降格到了与普通平民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鉴于城管执法权力多,而且执法过程中面临的情况很复杂,将城管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的法律地位完全等同于普通平民,似乎过于弱化了城管的行政执法权,与城管执法的身份地位并不相称。事实上,过于弱化城管的执行为,城管执法也就难以进行。 当前的现实情况是,在一些政府官员看来,街道管理上,需要城管来“踢摊子”;城市“创卫”时,需要城管来“争面子”;城市拆迁方面,需要城管来“拔钉子”;在收取各种税费时,有时还需要城管来“捞票子”呢。城管之用,可谓是功莫大焉。 而城管的这些“功用”,有多少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的?既然政府官员的在使用城管的出发点上就可以无视法治,城管暴力执法又如何能够避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城管暴力就是政府官员默许纵容的结果。政府官员既然把城管当“枪”使,有道是“英雄不可自剪羽翼”,一旦城管暴力执法制造事端,政府官员也会想方设法对城管人员予以包庇保护。 政府官员将城管视为“家丁”,进而对城管暴力予以默许纵容,对暴力执法伤害他人的城管百般包庇袒护,应该就是城管暴力之花的根源所在。如果不能从法治的“顶层设计”角度,真正解决城管执法权限模糊这一问题,根除城管暴力就会沦为一句空话。如果不能将城管执法真正关进法治的“笼子”,城管暴力就一定会出来“咬人”。 城管执法权是如此之多,在城管执法权限又模糊不清的况下,城管执法自然就会行走在“执法违法”的灰色地带。那么,根治城管暴力执法,自然也会成为一句空话。 以前,各地城管制服虽然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仿警服”。其用意,就是虽然法律地位模糊,也要“僭越”法律来获得执法权。 现在,我们没有看到从制度层面上明晰城管的执法权限,却要让城管头顶国徽,似乎在“僭越”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在没有明晰城管的执法权限,城管执法依然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时,让城管头顶国徽执法,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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