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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洲:为首提“教育惩戒”的法规鼓个掌

煤炭资讯网 2017/2/22 12:48:56    一事一议

  中小学可惩戒学生。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教育惩戒虽然是首见于法规,但国人对其并不陌生。自古以来,惩戒便与教育便如影相随,直至近代“这种因掺杂体罚等暴力行为为现代文明所不容”,逐渐被剔除于教育领域。也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下,惩戒与体罚越来越没有明显区分。

  姑且不说体罚完全无益于成材,毕竟尚有类似于 “ 不打不成器”、“ 黄荆条子出好人”的说法,但是,以体罚为手段,本身就是教育 “低级、无能与粗糙”的彰显,无论是从教育规律,还是从社会文明出发,其落后与卑劣,毋庸置疑。由此再来审视人们对惩戒的谨慎,其实并不难理解。

  很有必要为“惩戒”来一番正名,稍有咬文嚼字,也能析出体罚与惩戒的异同。体罚,是重在责罚,并且是通过身体上的伤害;而惩戒不同,惩是惩罚,戒是戒除,连在一起就是通过惩罚达到戒除不良行为,其重点在戒除。当然,也不能把惩戒与体罚完全区分开来,某些体罚本身就是惩戒,比如常见的罚抄。当体罚变得面目可憎,只是因为它为罚而罚,而惩戒,则是为戒而惩。

  而从教育的本原来说,其意在教化培育,除了春风化雨,还得有纪律规制,这就绕不开为戒而惩的“惩戒”。于此,不仅中国古人相信不打不成器的说法,古罗马同样相信,没有痛苦的代价,就没有进步。这就好比社会治理一般,要实现社会秩序的向好,必然离不开政府的“必要之恶”。换句话说,教育惩戒并不是天然的恶,而是一种“必要之恶”。也正源于此,在教育话语体系下,关于对“教育惩戒权”的郑重其事,从未停息。

  回到青岛版的《办法》来说,被写进其中的“惩戒”,有两个重要的语境:一是惩戒是发生在“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时,二是与惩戒写在一起的是“批评教育”,并且在其前面是用“适度”来修饰的。其所传达出的意思是,惩戒,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用的,而且,适度的惩戒虽然与批评教育不等同,但是在力度上,应该是相近的,这是与简单粗暴式体罚做了区分。

  可以说,“惩戒”在法规中的首次提出,其意义远不尽于对“教育惩戒权”的回归,更重要的是,惩戒的郑重提出,意味着惩戒与体罚,将会有法律意义上的界限,正当的惩戒,当得以保护,不正当的体罚将不能把惩戒当成的稻草人靶子。让学校教育长期困扰的“能否惩戒学生”难题,也将因此化解为有操作性的“如何惩戒学生”的命题。于此而言,当为青岛首提“教育惩戒”的法规鼓个掌。

  作为地方法规的试水,惩戒在青岛版《办法》中仍有诸多缺憾,比如惩戒内容不够细化。没有细化的规则,就意味着前述意义的缩水,甚至是致命性缩水。据悉,青岛市法制部门将在3月对此作出回应,愿舆论的强烈关切,能够让青岛版办法中的“教育惩戒”树立标杆意义,让“赏识教育为主、惩戒教育为辅”从理想照进现实。



来源:光明时评      编 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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