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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与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煤炭资讯网 2017/2/24 15:24:42    安监动态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要求,结合贵州煤矿实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决定开展全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与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分析研究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以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更加有效地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行动目标

  以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主要任务,组织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选聘有关技术专家参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与执法检查,进一步摸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严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分类分级监管监察,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国“两会”、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安全体检与执法对象

  全省所有煤矿主体企业及其所属各类煤矿。

  四、工作分工

  (一)企业自检。煤矿企业要配齐采矿、通防、地质(含水文)、机电和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力量,对照各类煤矿安全体检内容要求开展自检诊断。技术力量雄厚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诊断;无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煤矿设计、安全评价、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组织技术力量进行诊断。企业自检要在4月底前完成。

  (二)体检式执法。从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各煤监分局抽调80余名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煤炭行业管理执法人员,从大中型煤矿企业和煤矿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选聘60余名技术专家,编排18个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与执法检查组,按照“分类负责,分级实施”和“一矿一方案,一矿一体检,一矿一执法”的原则,对煤矿主体企业、各类煤矿开展全覆盖煤矿安全体检式执法检查。

  1.对煤矿主体企业和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体检,按照《贵州省生产建设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方案》(详见附件1)执行。

  2.对被责令停产停建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和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暂未停产国有煤矿的安全体检,按照《贵州省停产停建煤矿及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暂未停产国有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方案》(详见附件2)执行。

  3.被责令停产停建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复工复产验收程序、被暂扣证照已经返还、证照过期注销重新申办取得有效证照后恢复生产建设的,由贵州煤矿安监局按照《贵州省生产建设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方案》有关要求,适时安排抽查体检与执法。

  五、工作方式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成立贵州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与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专项行动有关工作。

  组 长:李建民

  副组长:陈富庆、赵九利、兰海平

  成 员:石坚胜、赵湘强、熊晓龙、江国兴、李 彬、田锦平、文 晓、刘长华、伍新民、蔡龙春、姜周林、谢志昌、蒲海帆、高腾友、韩树强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调度办公室,分别负责生产建设煤矿、停产停建煤矿安全体检的工作协调、调度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其中:生产建设煤矿安全体检调度办公室设在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联系人:曹佐勇,联系电话:0851-86891454,邮箱:caozuoyong.c@qq.com;乞朝欣,联系电话:0851-86891700,邮箱:634882659@qq.com);停产停建煤矿安全体检调度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处(联系人:杨国东,传真电话:0851-86891374,邮箱:zfjdc1963@163.com)

  (二)体检式执法形式和时间要求。检查组到矿检查首日,可采取“按计划”、“双随机”等方式进行。其中,“双随机”检查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各煤监分局分别安排实施。原则上,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以“一矿(一井)一个采区”为基数检查不少于2天,每增加一个采区,检查时间增加1天;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自行停产、被责令停产停建和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每矿至少检查半天;煤矿主体企业至少检查1天。

  (三)逐矿逐企开展检查。各检查组要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以及灾害严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煤矿着手,按照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计划、建设矿井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计划优先的原则,根据任务分工方案中检查煤矿企业名单自行编排检查计划后,逐矿逐企开展体检式执法检查。对跨区域的煤矿主体企业进行检查时,牵头部门的检查组应函询其他有关检查组对其所属煤矿的检查情况,一并反馈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下达执法文书,视情节轻重参照有关执法处置标准,依法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整改、停产停建整改和作出停产停建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经济处罚的决定等。每个矿的企业自检、体检式执法结束后,要及时编制安全体检报告(参考附件3.《贵州省生产建设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报告(参考提纲)》、附件4.《贵州省停产停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报告模板表》),指出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并填写对应的《贵州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附件5)。安全体检报告要由检查组(含监察监管执法人员、专家)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问题整改落实。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方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和跟踪督促,对重大隐患要依法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治理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挂牌督办单位,采取驻矿监管、专人盯守等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销号。对灾害治理不到位、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实施经济处罚;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等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要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

  (五)安全体检成果运用。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根据此次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发现的问题,实施分类监管监察处置措施,并明确各类煤矿的直接监管责任主体,重点加强对小矿、老矿、保留生产系统的兼并重组煤矿和系统复杂、灾害严重、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煤矿的监管监察。对无技术、无人员、无能力整治隐患以及灾害治理不力、无望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建议地方政府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计划淘汰退出。对于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煤与瓦斯突出小型矿井,经安全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将依法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六)定期分析总结。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将加强对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与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总整理,各检查组要把煤矿基本情况(包括影像资料等)、发现的问题、隐患以及处理处罚决定、措施建议录入执法信息系统和监管监察执法基础数据库,要分析挖掘典型经验,逐步改进体检与执法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省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此次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与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统一组织、统一分工、统一编组、统一协调,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予以配合,派员参与各检查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体检,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自检和整改。各有关部门、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各检查组组长要亲自上手、主动担责,加强组织协调,上下齐力、精心谋划,与2017年度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计划、煤矿安全专项监察、春节后复产复工验收、“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促煤矿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已经批复而未执行的监察监管执法计划,可根据体检式执法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二)务求工作实效。各检查组要坚持从严从实,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时间服从质量,坚持图纸资料和作业现场并重、井上和井下并重、动态和静态并重,既要查出具体隐患和风险点,又要提出治理整改要求,抓好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安全风险得到有效防控,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保证任务全面完成。对工作走过场、措施不得力的地区和单位将进行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三)严明工作纪律。参与此次专项行动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执法人员,以及所有技术专家,均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纪律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九条纪律”等规定,做到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向煤矿企业或相关单位提出任何与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无关的要求。选聘的技术专家,将由贵州煤矿安监局根据其工作量给予适当报酬和差旅补助。请选聘专家的工作单位,在此次专项行动期间给予专家暂离工作岗位、提供工作用车便利等方面的支持与配合(有关单位派车支持计划见附件1有关内容)。

  (四)抓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全社会监督作用,加大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与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的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形成有力氛围。及时总结宣传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曝光走形式走过场、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促进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与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请有关市(州)安全监管局将此件转发至有关产煤县(市、区、特区)安全监管局及有关煤矿企业。



来源:贵州煤监局      编 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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