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时间
2017年6月至7月。
二、监察对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三年来发生过较大及以上水害事故矿井,近两年关闭矿井周边的生产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防治水制度、岗位责任制建立及人员、设备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实现“三专”(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是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二)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是否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是否编制了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是否编制有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是否查清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等图纸上;是否制定和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水害防治措施;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进行采掘活动是否做到“有掘必探”;是否按规定留设各种防隔水煤(岩)柱。
(三)井下水害隐患治理和效果评价情况。对可能受水害威胁区域的煤矿,是否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和导水通道;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是否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是否对老空水疏放效果进行验证;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采掘作业前是否超前治理到位,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防治水措施,水害治理后,是否采用物探、钻探对治理效果进行验证。近年已关闭矿井,是否编制闭坑报告,闭坑报告是否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周边正常生产矿井是否对关闭矿井采掘范围、充水情况清楚。
(四)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防洪设施是否构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是否制定了雨季防治水措施。
(五)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六)水害应急处置措施和培训情况。是否制定和落实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救灾演练;是否组织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演练;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并坚持24小时值守和巡查,是否落实了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设备、资金;是否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水害防治知识教育和培训。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有关煤矿开展水害专项监察。水害较为严重的省(市)间开展异地执法,顺序为:河北→山西→山东→贵州→安徽→湖南→河南→黑龙江→陕西→河北。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结合执法计划和辖区煤矿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专项监察方案,认真组织,确保此项监察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推动辖区煤矿水害防治措施落实。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监察方案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尤其要督促煤矿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发现辖区煤矿企业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处罚,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限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地方政府关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分析,及时报送。专项监察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分析辖区煤矿水害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8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www.meitanWang.com
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辖区煤矿企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三年来发生过较大及以上水害事故矿井的基本情况,监察煤矿数量、查出的隐患和处理情况,实施行政罚款、依法责令停止作业、停产整顿(停止施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关闭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联系人及电话:岳卫振,010-64463973;
电子信箱:guitz@chinasafety.gov.cn
《煤矿安全规程》实施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8月至9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所有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照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重点监察煤矿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修订后变化较大条款的落实情况,水、火、瓦斯、冲击地压和运输提升等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的对标整改情况。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一)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细化规程实施专项监察方案,组织辖区内所有煤矿开展自查,并严格核查。
(二)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逐一整改销号。
(三)8-9月份,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国家煤矿安监局适时组织对部分省级煤矿安监局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将本次专项监察执法要求、时限等提前告知辖区内的所有煤矿企业,并请各煤矿企业将对照检查表(见附件4)于2017年6月底前报送至各驻地监察分局或省级煤矿安监局。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将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的核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填写《规程实施专项监察情况表》(见附件5),并请于2017年9月底前将书面报告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铁根,010-64463974;
电子信箱:wangtg@chinasafety.gov.cn
附件:
4.《煤矿安全规程》实施自查情况表
5.《煤矿安全规程》实施专项监察情况表
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10月至11月。
二、监察对象
煤矿集团公司(企业),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三)是否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中的9种情形;
(四)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结合监察执法计划和辖区内生产、建设煤矿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方案,确定监察对象,监察对象数量不得低于生产、建设煤矿总数的20%。可运用第三方的专业技术力量,学习借鉴安徽煤矿安监局借助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专项监察的做法,确保专项监察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凡是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中9种情形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责令煤矿企业(煤矿)停产、停工、停止设备使用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对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及时总结。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分析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将总结报告及附表(见附件6)连同电子版于12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4007(传真);
电子信箱:jcyc@chinasafety.gov.cn
附件:6. 安全投入专项监察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