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揽  写作  简讯  散文  诗词  摄影  幻灯片  书画展  局矿快报  党群工作  安全专题  经验交流  通讯特写  厂商在线  矿建勘探  领导访谈  论文言论  人物展示  文教卫生  图片新闻  安监动态  煤企聚焦  焦点话题  事故快报  小说故事杂文  在线投稿 |  特约通讯员档案

然 玉:愿首例消费公益赔偿之诉,能确立成熟的司法范式

煤炭资讯网 2017/3/14 10:49:24    一事一议

  2015年,十几万斤病死猪肉流入深圳。3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令此案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据介绍,此案以惩罚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开创先河,属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3月13日《新快报》)

  本案被媒体冠之以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无疑是相当准确的。要知道早在2015年,上海就产生了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只不过其主要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要求相关企业履行信息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等,且最终也是以原告撤诉草草收场。与之相较,广东消委会此次所发起的诉讼,因其真正涉及到了“惩罚损害赔偿”,其实际影响力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近些年来,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公益诉讼”其实已经有了不少落地样本。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诉讼大多集中在环保领域,在消费领域却甚少有突破性进展。在很多人看来,之所以造成这一局面,或许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更为多元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多种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针对消费公益诉讼,法律仅仅将诉讼实施权授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从现实来看,很可能正是这一规定,降低了消费公益诉讼的启动概率。

  一个不得不正视的现状是,省级消协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对于发起相关诉讼却长期缺乏自觉。以所谓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为例,其之所以会成事,最初还是源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消委会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后者就相关案件发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此,就如何建立有效的消费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本案可谓极具启发意义。

  就如同环境公益诉讼一样,消费公益诉讼也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继而摸索出一套成熟的实施路径。毕竟,纸面立法只有在一个个具体的诉讼和判决过程中,才能真正具备生命力与实际影响力。公众有理由期待,广东的这起诉讼,能够真正为今后的消费公益诉讼演练流程、确立范式。当然可以预见的是,这整个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势必很多,比如说如何征集受害消费者、如何精准展开“惩罚性赔偿”、如何公平地分配赔偿金等等……

  一起诉讼,一个判决,能解决许多问题。其不仅能在个案追偿中兑现正义,更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条的具象化。但愿,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能够真正让相关诉讼主体意识到自身的权利和使命,从而在今后消费维权的司法场景中展现出更多的参与性、存在感与威慑力。




来源:光明时评      编 辑:向日葵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总编辑:李光荣    副总编:韩一凡  顾问:王成祥、王金星  主编:欧阳宏  编辑:杨建华(网站监督)、黄永维、曹田升、陈茂春
备案序号:渝ICP备17008517号-1|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2224号
电话:(023)68178780、13883284332
煤炭资讯网原中国煤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