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的规定,近日,川煤集团广能公司绿水洞煤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研究制定了12种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并经该矿第二届团(组)长联席会审议通过且执行。
该矿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一是对上级主管、同事、员工进行暴力威胁、恐吓、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妨碍企业正常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二是盗窃企业财物原值达1000元以上,或盗窃电缆、材料、物资及故意损坏设备、设施,影响安全生产的;三是组织煽动怠工或罢工3人及以上,造成全矿或本单位当天一个小班安全生产经营秩序不能正常开展的;四是伪造、私自变更或盗用企业印章的;五是故意损毁企业财物,伪造、涂改报销票据等企业重要文件的;六是当年连续旷工时间累计15天(含)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时间达30天(含)以上的(旷工是指正常工作日员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的行为,以及伪造或涂改休假证明,或用其它手段骗取休假的,按旷工处理);七是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负主要责任的。八是隐瞒传染病或精神病等易复发病史可能危害其他员工的健康、人身安全的;九是严重违反企业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十是故意或过失泄露企业秘密,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等,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的;十一是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分配和指挥,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2次及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十二是因工作严重失职导致企业利益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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