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晋城煤监分局在辖区煤矿开展全面安全“体检”工作 | |||
| 煤炭资讯网 | 2017/3/31 15:36:37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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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煤监办〔2017〕70号)要求,晋城煤监分局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了煤矿安全“体检”实施方案,启动全面“体检”工作。 分局成立了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领导组,对辖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研究解决“体检”专项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成立四个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由分局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省局统一调配技术专家共同编组。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从2017年3月份开始,持续到2017年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全面安全“体检”阶段,第二阶段为巩固提高阶段。 分局要求从辖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以及灾害严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煤矿入手,逐矿开展安全“体检”执法。坚持从严从实,做到图纸资料检查和作业现场检查、井上和井下检查并重,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每个矿安全“体检”结束后,要按类填写相应的《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并形成专门的安全“体检”报告,指出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安全“体检”报告由各“体检”工作组参加人员、专家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分局要求对安全“体检”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要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灾害治理不到位、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经停产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等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省局,通报地方政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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