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 锐:有必要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保护见义勇为 | |||
| 煤炭资讯网 | 2017/3/4 10:57:54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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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有法律规定只是提倡、鼓励个人积极从事救助行为,并辅之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与保障,缺少对因救助行为所引起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为此,他拟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相关议案,建议制定《救助人权益保护法》,合理免除救助人的责任,加强对救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然而,见义勇为也时常伴随着危险,如果社会缺乏对见义勇为者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就容易让义者流血流泪,更将让人们见义而退。实际上,当前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有着一定保护,但散见于各层级的法律法规中。 首先,行为未超出正当合理范围的见义勇为者有着不受诬陷、追责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国民最为纠结的“扶不扶”问题为例,如果被扶者不能证明扶人者将其推倒,扶人者则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行为,受益者应偿付勇为者的损失。《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法民通意见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实际损失。”
最后,目前各地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初步建立了奖励、补偿、保障的省级制度。遗憾的是,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并无直接的法律对相关法律关系予以调整,使得见义勇为保障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 一方面,现行法律保护不够显性,谣言已经盖住了法律的光芒。近年来,舆论场上见义勇为事件,谣言不断、以讹传讹,使得人们误以为法律不保护见义勇为者。在饱受争议的彭宇案中,一审法官并非根据他扶起老人而断定他撞了老人,而是因为他当庭自认撞了人,但称不确定是老人,而根据证据规则做出了判断。若干年后,彭宇也承认当年确实撞了老太太;再如,网友广为愤慨的李芊医生事件中,李芊医生在火车上救人被判非法行医罪,事后也被证明纯属虚构。 另一方面,各地对于见义勇为的保护与规定并不统一、也不全面,处于各自为政状况。这既使得见义勇为的定义范围、应用规则没有得到统一确定,也使得各地已有的勇为红利无法“跨省”对接。有的省份规定在本省范围的善举受到保护,有的省份则规定,本省范围的善举和本省人在外省的善举均受到保护。即便是后者,也常因各地法规和社保制度的不统一,使得异地义者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地。此外,各地的规定往往忽略了对见义勇为者认定的程序保护,并没有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认定程序,也使得相关纠纷不断。 概言之,见义勇为难能可贵,必须避免让义者陷入法律争议,流血流汗流泪的尴尬,这就需要上升到国家统一立法的高度,在梳理、重申现行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对见义勇为的实体规定、程序认定、相关法律纠纷的处理规则、激励机制、保障机制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让国家和社会真正全面承担起对勇为者的保护责任,让全体公民无论在哪个省市,都无后顾之忧、敢于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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