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文彪:父母监护疏忽入刑值得商榷 | |||
| 煤炭资讯网 | 2017/3/4 11:02:37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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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中,两名儿童坠亡。据目击者介绍,当时一名家长抱着两个孩子站在四层天井玻璃围栏处,不想两个孩子先后跌落围栏外,并坠至负一层,头部受重创身亡。3月1日记者在北京获悉,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并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3月2日《成都商报》) 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由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对情境的危险性缺乏判断力以及天性好动等原因,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甚至致死事故。数据显示,我国每年近1000万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无疑极其令人痛心。所以,加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防范儿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实属一项重大社会命题。尽管如此,相关政协委员建议立法将未成年人监护疏忽行为“入刑”,依然值得商榷。 相关政协委员建议,在刑法第四章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对于因监护人疏忽,以犯罪过失中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造成被监护人轻伤或心理障碍,或是被他人性侵、重伤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按此罪定罪处罚;因监护疏忽,直接造成被监护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以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处罚。而其实,如果监护人真正能够预见到危险的存在,也就不会将孩子置于危险情境当中,发生未成年意外伤害事故,往往是由于监护人无法预见到相关危险的存在,或者说是相关危险的存在超出了监护人的预见能力范围。而在刑法中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对“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造成被监护人轻伤或心理障碍处以刑罚,并不就能让监护人在日常监护过程中预见到难以预见的危险或后果。置于何谓监护“疏忽”,在法律上也缺乏明确的事实判断标准。 相关政协委员表示,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制度,目的是一种警醒,避免更多的儿童意外伤害发生。而实际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保护,是出于对孩子的爱与责任,而不会是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即便没有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制度,监护人依然会尽自己的最大的努力监护、保护自己的孩子,而不会因为没有建立该项法律制度,就不对孩子履行监护、保护义务。从这个意义来说,推动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发挥警示作用,会陷入一种悖论当中,缺乏显明的实际意义与作用。 正如许多网友提出的,孩子因为意外遭受伤害,最痛苦的莫过于其父母,有些为人父母者甚至会终身内疚、自责。如果还要对这些孩子遭到伤害甚至失去孩子的父母处以刑罚,无疑会是雪上加霜,“让人情何以堪”。而且,如果孩子遭受意外伤害,对监护人处以刑罚,也不利于受伤的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不利于在失去一个孩子后其他孩子得到更好的关照。综上所述,对于防范与减少儿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对遭受意外伤害的儿童的父母处以刑罚,更适格的做法应是大力完善各类公共场所设施,构筑儿童安全“防护墙”,以及加大防范儿童意外伤害宣传力度,帮助监护人提高对于危险行为的判断力,以切实有效地防范与减少儿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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