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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谭:远离家暴要走出认知误区

煤炭资讯网 2017/3/4 11:05:19    一事一议

  2017年3月1日,正值《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记者从北京市海淀、石景山、门头沟三家法院了解到,反家暴法实施一年间,上述三家法院对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被害人颁发“人身保护令”的比例达到了100%,除了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两起案件,法院向全部因家庭暴力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均发出了“人身保护令”。(3月2日新京报)

  家庭暴力不仅有损家庭和谐、有悖现代文明,而且直接给当事人造成身体和心灵伤害,反家暴法的制订实施,就是为了减少来自家庭内部的不法伤害,使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既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必然要求。从各地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震慑效果虽已显露出来,但要进一步发挥反家暴法威力,尽可能遏制家暴现象的发生,还有必要走出几个认知误区。

  一是家暴是“家务事”,法律管不着。极少数家暴施与者,就是错误地认识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家庭内部的事,与法律搭不上边儿,往往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殊不知,家暴行为不仅为公序良俗所不容,而且国家已经立法禁止,每个家庭成员都要意识到家暴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从自身做起让家暴成过去时。

  二是“家丑不可外扬”,缺失维权主动性。极个别家庭家暴现象长期存在,当事人屡遭伤害甚至造成更严重后果,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害者抱着这样的传统观念,或羞于启齿,或选择隐忍,致使施暴者更加变本加厉。现代文明、法治社会不允许家暴行为,只有勇于依法说“不”,才能有力阻止这一“家丑”继续发生。

  三是男方施暴法律才会干预。事实上,只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法加害行为,都属于反家暴法禁止之列,个别地方受理涉家暴案件中已经出现男方申请保护令得到法院支持,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男子施暴当然为法律不容,女子任借自身的强势或男方的忍让,恣意耍泼、暴力伤害,同样要受到依法制止、制裁。

  四是存在暴力加害、身体受伤才算家暴。正如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恐吓、威胁施暴也是暴力的一种方式,也就是所谓的“冷暴力”,某种意识上说,这样的隐形暴力伤害更大,因此,面对这样的长期变相加害,也不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而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必要时可以向法庭举证。

  由于涉家暴案件通常遵循“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法院往往并不主动介入家暴案件的处理,须有明确的受害人和相关加害证据,够依法取证、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决,因而,当事人增强维权意识,走出认知误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才能有望远离家暴、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来源:南方网      编 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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