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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评声:举报人信息被泄露让人“细思恐极”

煤炭资讯网 2017/4/18 10:02:23    一事一议


  在校大学生开办艺考培训班,雇几名在校大学生上课,地点在一所高中校园内。近日,一名“离职教师”向当地教育部门举报该培训班非法办学,没想到半个小时后举报信到了被举报人手里。(4月17日,华商报)

  举报人信息被泄露的案例并不鲜见。2010年10月到11月,山西运城市夏县教育局局长吴东强就经历了举报上级,被“抄家”、取保候审、恢复上班的过程。事件平息后,吴东强发出了“举报的代价太大”,“政治需要智慧”的无奈感叹。2013年8月镇江一位市民,向镇江市政府热线“12345”举报市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深夜公车私用。不想次日,却接到了被举报人的责问电话,最后镇江卫生监督所发布“官方回复”称泄露信息“纯属意外”。但像王同学这样举报信息递交不过半个小时就被泄露的,却是少之又少,让人“细思恐极”。

  1点半送到教体局,下午1点58分,被举报人就拿着举报材料在举报人面前“显摆”。短短半个小时,就能实现对举报人的“定向打击”,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是教体局内部人员故意泄露了相关信息。据悉,汉台区教体局将在进一步核查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追责,但这起性质及其恶劣的事件依然给当前举报人信息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

  举报人行使举报权既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更是对相关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信任。在接到举报信息后,相关部门不但要引起重视,及时调查取证,给举报者一个满意答复,同时还必须保护举报者的个人隐私,避免因信息泄露导致举报人被打击报复。这是政府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更是维护社会良心的“关键制度”。现行法律法规中并不乏针对举报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实际生活中民众行使这项法律赋予的权利依然存在着极大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让举报人信息保护自带“漏洞”。《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刑法》第308条,都针对举报人、证人作了原则性保护规定。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也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及完善了8项针对举报人信息的严格保护措施。但诸多细节仍然不够完善,给举报人信息制度的落地执行带来了较大的弹性空间,严重影响了制度的震慑力和执行力。

  与此同时,还存在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廉政风险。无论是纵容包庇还是利益输送,举报信息接收单位故意泄露举报人身份,都是对举报制度的毁灭性打击。一方面,会让举报人以及潜在的线索掌握者对相关单位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一旦信息泄露导致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泄露者和所在单位都难辞其咎。

  和信奉“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人相比,敢于挺身而出,揭露违法事实的举报者永远是更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勇士。我们应当珍惜这份勇敢,并给予举报人应有的、更加严密的保护,强化公职人员的保密意识,对那些恶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内部人士”进行严厉追责。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织密举报人“保护伞”,不断净化举报环境,让群众有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愿意、敢于、乐于发挥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群众监督作用。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编 辑:木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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