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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芦家窑煤业公司加大党员在安全工作中失职失责追究党纪责任力度

煤炭资讯网 2017/4/8 9:45:19    党群工作
   【本网讯】为进一步增强全矿党员安全责任意识,促进党员更好履职 尽责,充分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 产党问责条例》,结合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和行业特点,山西朔州芦家窑煤业公司制定了党员在安全工作中失职失责追究党纪责任的实施意见,加大了党员失职失责的惩处力度。

    意见中明确要求,凡因安全工作失职失责,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坚持“依规 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追究党纪责任的对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尽职、不履职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且是党员的现场操作人员和管理干部。凡涉及党员在安全工作中的失职失责问题,由监察审计室 根据安全生产部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党纪责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 在安全出现问题时党员因履行职责不力,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安全出现问题时有失职失责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应当予以提醒、函询或者诫勉。在安全出现问题时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根据问题认定的性质和责任,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相关负有责任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处罚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查处的违章党员,监察审计室要参与追查处理,在按照 “三违”人员处罚标准的基础上,由单位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个人写出检查,并在内部宣传媒体上(单位“三 违”人员曝光栏)进行曝光。对严重“三违”党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因本人违章造成轻伤的,党员在民主评议时降低格次,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晋升或提拔。对因本人违章造成重伤及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党员在民主评议时可以直接定为不合格党员。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 按责任大小,对分管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及以上处分。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 按责任大小,对分管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矿井或区域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按责任大小,参照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追究处理。井下单位发生微伤、轻伤的,对责任人、分管负责人 给予诫勉谈话及以上处分。发生轻伤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分。井下单位发生重伤、地面单位发生轻伤的,对事故责任 单位,按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矿井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亡 1 人事故的,地面单位发生重伤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地面单位发生工亡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年度内,在工作过程中累计死亡 2 人及以上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 负责人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 矿监察审计室在查办党员因安全问题应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以提高广大党员履职尽职的高度责任感。


本网特约记者:徐厚纯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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