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都社论:检察机关改革:让司法权力回归专业 | |||
| 煤炭资讯网 | 2017/4/9 11:15:46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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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不仅是对检察权的要求,也是对所有公权行使提出的期待。 ![]() 日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情况。广东作为中央确定的首批四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检察机关近期已出台5项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文件。文件规定,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情况,将作为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防止领导干部入额后不办案、办简单案和办挂名案。 反腐剧《人民的名义》引来街坊热议,也让公众对于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办案程序以及节奏产生较大的兴趣。循着广东省检察机关的此轮改革举措,人们或可与文艺作品相对照,进一步了解(和在了解的基础上监督)“检察权”这一生僻字眼的真实运行状态。如最高检参与出品的热播剧的思维,对待任何一桩案件的侦办程序,“从检察的角度来说,应该按照司法程序办”,检察的角度应该从始至终都是法律的角度、程序的标准,检察机关视角的司法体制改革,归根到底也就是让一切在检察权依法行使过程中将不符合法治标准的做法、惯例和逻辑被剔除,且没有回潮可能。后者,更是对司法制度激活和再造所提出的郑重要求。 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的确立,在具体指标、制度架构之外,其核心价值首先在于明确了法律职业有别于以往行政管理的思路和体系。法律从业人员应有特有的专业评价机制,这是司法权力回归专业属性的大前提。权力的行使终究要靠人,人的思维有赖符合职业特性的制度保障。检察权承上启下,是其法定角色使然,基于检察权特质的司法责任制,要从制度上确保检察机关足以且有底气能守住入口、严把出口。 检察机关办案的第一道防线,在于对侦查机关的检察监督,这是越来越被强调的法定职能。比如日前最高检正在推开的对派出所层面的检察监督,对侦查行为全程抱持戒备心,这是检察职能的法律使命。加强检察监督是明晰检察系统司法责任制的前提。追责需要确权,检察机关职责所在的法律阶段中,各种可能存在的司法追责环节,首先要通过检察监督的强化,对侦查阶段的责任问题有法律化、证据化的界分。不论哪种案件、以怎样的方式进入检察环节,检察机关都需要首先守住法律底线。“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这里的“监督管理责任”便是对检察监督触角前置于整个侦查行为全程提出的要求,追责的前提依然是明晰责任。 对侦查行为加强监督的同时,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彻底剔除非法治和反法治的一系列运行机制和惯用思维。此次广东的改革措施中,试图通过一众措施“防止领导干部入额后不办案、办简单案和办挂名案”。这是新一轮司法改革推行员额制过程中,法检机关在员额向一线倾向的同时,行政化影响下的领导入额却不做事的典型情况。名义上办案人员多了,但真正办案子的却可能并没有增多,这背后就是某些入额的领导只是挂名办案,这不仅导致员额名不副实的情况,还直接影响司法责任的虚实有别。检察机关行使法定权力,具体到检察官从业,究竟是法律说了算,还是领导说了算,或者说前期的侦查部门的证据和决定说了算,搞不清楚就无法明确司法责任,追责或者免责都依然是空话,由此也可见权责明晰的重要性。 加强检察监督,厘清内部权属,于建立司法责任制而言都至关重要。司法责任不是无原则的“出错就被追责”,而在对错案责任进行专业界分的过程中,检察阶段责任机制也与案件侦查、审理阶段的责任厘定相关联。“检察官独立办案”,是检察系统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刑事案件的其他程序、环节中的责任人独立行使职权,也是在明晰了行政化逻辑对个案的影响之后,真正权责匹配前提下的责任讨论。“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不仅是对检察权的要求,也是对所有公权行使提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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