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煤芙蓉新维煤业出台“五条特别规定”强化安全履职责任追究 | |||
| 煤炭资讯网 | 2017/6/12 10:14:55 安全专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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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为深入贯彻落实芙蓉公司安全工作要求,6月1日,川煤芙蓉新维煤业出台“五条特别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履职管理,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保持安全高压态势。
“五条特别规定”为:一是采掘工作面违反规定出现空顶及空顶作业现象,出现1次,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当班班长、值班队干撤职,队长、书记降职,出现2次,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当班班长、值班队干撤职,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免职;年度出现2次业务分管部门科级干部降职;年度出现3次,业务分管部门科级干部撤职,技术部长、副总师降职;年度出现4次,业务分管部门技术部长、副总师撤职。出现空顶现象对责任单位及业务分管部门分别处罚5000元,出现空顶作业现象对责任单位及业务分管部门分别处罚10000元。二是斜坡“一坡三挡”设置不完善、斜坡提升运输线路上有人作业时不设警戒、处理下道车辆无队级及以上领导在现场指挥、机车运行中不停车或车辆未停稳就下车搬道、“扒、登、跳”现象。出现1次,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当班班长、值班队干撤职,队长、书记降职;出现2次,责任单位队长、书记撤职;年度出现2次,业务分管部门科级干部、副总师降职;年度出现3次业务分管部门科级干部、副总师撤职。以上违章行为出现1次,对责任单位及业务分管部门分别处罚5000元。三是带电检修作业现象。出现1次,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当班班长、值班队干、队长、书记撤职,分管业务部门科级干部、副总师降职;出现2次分管业务部门科级干部、副总师撤职。对责任单位及业务分管部门分别处罚10000元。四是监测监控弄虚作假、井下作业点没有按规定检查瓦斯现象。出现1次,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当班班长、值班队干、队长、书记撤职,分管业务部门科级干部、副总师撤职。对责任单位及业务分管部门分别处罚5000元。五是年度出现同类违章伤人事故或同地点同类型隐患1次,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当班班长、值班队干、队长、书记撤职,分管业务部门科级干部、副总师降职;出现2次分管业务部门科级干部、副总师撤职。以上违章每出现1次,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元、业务分管部门处罚5000元。
同时明确指出:以上1、2、3、4、5 条,由队上自身查获,矿上不进行处罚,责任人安监部核查属实,可解除合同;由业务部门管理人员查获,只考核责任队,及相关责任人;由部门芙蓉公司及矿班子领导查获,考核分管业务部门及基层队。川南建工出现以上问题处罚同等金额,组织处理措施建议与新维公司相同,如牵涉到撤职及开除人员必须调离新维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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