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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涵涵:“朋友跳楼赔8万”还待审慎判案

煤炭资讯网 2017/6/6 10:15:44    一事一议


  市民陈先生做梦也想不到,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对方家人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6月4日环球网)

  此案一出,迅速成为热点,很多人与陈先生“想不通”。

  陈先生和芳芳曾是好同事,后来陈先生跳槽,但两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来往。一年前的一天,陈先生下班后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不好,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

  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陈先生“明知芳芳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她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然而此说过于勉强,难以服众。

       首先,有违法制公平。法律庄严公正,是不放过一个好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此案中,芳芳身亡,固然令人惋惜,无论对于其父母还是好友来说,都是不愿意发生也不能预料的悲剧,陈先生未对芳芳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反而是宽慰她,却要承担赔偿责任,令人产生累及无辜、无故重罚的感觉,不符合法律不枉不纵的主旨。

  其次,有违相助美德。朋友心情不好,悉心开导,小范围来说是珍视友情,人之常情,大的层面上契合友爱、互助、和谐的核心价值观。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看看诸多网友们的评论:“朋友来做客都成了高危行为,这世界太复杂”、“ “朋友交不得”“ 即使你知道你朋友心情低落有轻生念头也不要管,小心赔钱”……可见此判决产生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及负面导向,在扶不扶本已成为社会热议的当下,我们不能雪上加霜。

  其三,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名誉权同样也受法律保护。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绝不难理解,但陈先生其实也是利益受损者,因为此事,他不仅失去了多年朋友,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旁人异议以及房屋价值下降等多重损失,只是芳芳的父母容易得到同情,而陈先生难以申辩罢了。

  “朋友跳楼赔8万”还待审慎判案。常言道,法律无外乎人情。即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与人的感情思想。也就是说,法律富含人性化。关乎大众利益却又超出普遍常识和公共认知的判决必须仔细审核,有理有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法则,也应该成为公众的法律信仰。司法机关所处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要做到正确、合法,以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朋友跳楼赔8万”,司法部门要回应民情,依法判案,公正公平,以理服人。接受民众监督,维护司法公信。



来源:南方网      编 辑:木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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