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鱼 予:释法说理延伸服务群众“触角” | |||
| 煤炭资讯网 | 2017/7/1 11:12:20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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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鱼予 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按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释法不作为追责情形。(法制日报6月29日) 在孔子《论语》中曾如是写到:诱之以利,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胁之以威,授之以渔,绳之以法,导之以行,勉之以恒,持之以恒,学之以恒,行之以德,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从中不难看出,“说理”、“明道”“准则”、解其惑、通其心、正其道、善其行的重要性。而要做到理透解惑、道彰傅人、行之有效、疏通诱导、循理行术,从而达到启锁开心、教诲育人的目的,实则对自身的要求很高。 报道称,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中,增加了“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按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释法不作为追责情形。以案释法,提升司法文明,推动法治进步,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之愿景。无疑,是一种适应开放透明的司法环境、实行平等互动的普法形式,更是以释法说理延伸服务群众“触角”。 守法必先知法,知法才能守法。诚然,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的不断凸显,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检察官的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结果和理由不理解,难免会引起公众的不信任。其实,法律的遵守,不完全是法律的自发秩序,也不是内在效力的逻辑延伸。法律的遵守,依赖于全民内心的信仰。再者,释法即对法律解释,简单而言就是对已有法律规定作出理解,并将之适用于案件的思考判断过程。所以,释法说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提升公众对法律认知与认同,是法治的最佳教学法,还是以个案推动法治践行的有力推手。 打铁还须自身硬。检察官以案释法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释法说理还是一个司法与公众的双向互动,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检阅与监督,是一种倒逼机制,裨益于司法机关自我规范、自我约束与自我提升,最大限度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再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或许出于业务能力、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历等各方面的差异,释法说理也能就个人对法律责任、如何区分和确定各类问题作为参考,形成共鸣、共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说一千道一万,落实是关键。释法说理是改变传统的普法模式,转变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过程,从以往的关门办案转向释法说理,及时消解和回应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困惑与疑问,同时接受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监督途径。有鉴于此,得以制度为蓝本,确保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得建立释法说理的奖惩机制;得深化检务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务机制。或许如此,就能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切实提升普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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