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柳林县铁腕治污:碾焉煤矿严重污染环境自毁形象 谁之过? | |||
| 煤炭资讯网 | 2017/8/4 19:57:26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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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份环境保护部开展的相关环保督查巡查后,山西省也紧跟着打响了大气污染环境保护防治攻坚战,这不仅标志着山西省在环境治理方面极大的决心,更是在为一些违法企业的污染敲响了警钟,可是就在举全省之力努力打响这场战役时,在山西省山西柳林县王家沟乡碾焉村碾焉煤矿却肆意排污违法生产,用牺牲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向蓝天碧水宣战。 村民求助: 7月29日,一封来自山西柳林县王家沟乡碾焉村的村民求助信传到了本报的邮箱:“尊敬的新闻媒体,希望你们能够关注下我们并救救我们这的环境污染,在我们村子的旁边边有一个山西柳林碾焉煤矿,由于当地环保部门的疏于监管导致他们公司的煤灰灰尘飘得哪里都是,企业生产的矿井水都是排放到了水沟里。”本报震惊,在山西省如此严厉的打击环境破坏的大纲领下竟然还能有如此的污染企业肆意污染?为了印证村民们的说法,本报于8月2日赶赴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 企业现状:经过工商信息系统查询: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煤重组办发[2009] 124号文《关于吕梁市柳林大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同意山西柳林大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兼并重组整合的主体企业兼并重组整合4处煤矿为2处矿井能力由93万吨/年增加到210万吨/年。其中山西柳林碾焉煤矿为扩界并提升能力的单独保留矿井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名称仍为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 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12月27日换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21220050460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09年12月27日至2011年12月27日生产能力由原30万t/a提升至90万t/a井田面积由原来的2.5181km扩大为5.107km批准开采4、8、9号煤层。 在穿过绵延的山路后记者一行来到了该公司的生产场地,远远望去,院内小山状的煤块在没有任何防尘措施的状态下露天堆放,本报进入厂区前方山丘观察后发现该厂区脏乱差情况极其突出,院内黑色的粉尘沉积很深,一台台装载机正在不停歇的装载原煤,环顾四周黑色的粉末随风飘扬。四周没有任何防尘网等防尘设施,四周青山绿水已经成为一片黑色。 群众介绍由于中央环保督查在山西入驻时曾经发现过这个问题,他们也进行了少许整改,督察组走后污染依旧。旁边的王家沟煤矿各种防尘设施基本齐全的情况下,现在都停产了。不知道他们企业有什么后台,污染依旧。 根据环保要求,本报随后在环境保护部公开的《2017年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情况》中便看到了由于山西省部分煤矿扬尘处置不到位暨被多次通报。 执法反映:3 日上午8时,记者一行带着从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来到了柳林县环境保护局,在二楼监察大队办公室见到了负责该区域任队长,在看完记者证件后,任队长告诉本报,记者在碾焉煤业公司内所发现并采集的视频及图片证据早先就被环保部督查组发现并及时做了整改,当记者告知任队长污染现状仍然没有得到遏制后任队长表示会让企业整改,整改不到位只有停产。当场表示会立即查处污染行为,对碾焉煤矿污染现象一定会出重拳打击。 危害排放 法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六问柳林县环保局:本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合法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宪法》以及《环境保护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力,而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吕梁市、柳林县环境保护局也应当铁腕治污,在此不禁发问: 一问柳林县:环境保护部门在日常的监察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对于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又是怎样处理的? 二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肩负监督企业认真按照环评批复而生产,柳林县环境保护局局究竟有没有认真监管? 三问:按照迹象来看,上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粉尘污染严重,为什么当地环保部门不给于认真整治? 四问:如果环境监察早早发现问题企业并不治理整顿那么是否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给予严肃处理? 五问:作为企业环保监察负责人在环保法高压之下应该发现的环保污染问题没有处理是否构成了玩忽职守和渎职罪? 六问: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看着污染企业的非法排放污染地下水源以及土壤大气应当肩负起什么责任?是查处、以罚代管、还是、、、、? 山西态度:2017年4月28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山西省工作动员会在太原召开,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做动员讲话时说,“山西集生态脆弱和增长粗放为一体,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推动转型发展必然之路,是利在千秋的重要任务。” 骆惠宁强调,山西省委、省政府对接受环保督察的态度是真诚的,就是要通过督察和整改,倒逼经济转型发展,让新发展理念在三晋大地生根结果,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好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从中央到省委都要求,充分发挥生态资源优势,以长远的眼光对待生态环境保护,坚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利益。 近年来,国家为保护生态环境不被持续恶化相继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众多法规也明确了执法主体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肩负起铁腕治污指责,可是在山西省的柳林县,国家的环保法规为何在当地成了一纸空文?对企业的正常巡管巡查为何迟迟发现不了长久以来的任性排污?本报期待柳林县环境保护部门的最终定论。 针对事件进展,本报将在收到环保部门查处结果后给予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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