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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重庆北站出站口摔成十级伤残 管理方担责三成

煤炭资讯网 2017/9/23 17:06:30    天下事

生活中经常遇到有人在公共场所摔倒或受到伤害,受害者在选择诉讼途径救济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将相关主体都告上法庭,以获得赔偿的最大可能性。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伤者对此次事故损伤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70%责任,被告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伤者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市民,法院对类似案例的判决所遵循的思路通常为:一是严格认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二是严格审查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三是严格依照各方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等因素进行裁判。

根据事故发生地点

认定管理方担责

2015年8月26日,原告况某(1957年生)乘坐动车组从成都回到重庆,在重庆北站北广场出站口外的栅栏处不慎摔伤,造成左髌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为此,况某将重庆火车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局、成都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1万余元。

重庆火车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局辩称,原告摔倒的地方是在站房里,是在用地红线以外的地方,该区域属于成都铁路局负责管理的范围,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中,成都铁路局则未对自己的“管理者”身份提出异议。

根据被告提供的综合施工图,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认定事故发生地点所处通道只供旅客出站通行,接站者只能在栅栏以外,不能进入栅栏以内。另查明,该站出站口到接人栅栏之间通道的物业管理及清洁卫生均由这家管理方负责,法院遂认定原告受伤地点的责任者应为成都铁路局。

路面积水未及时清除

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原告诉请,成都铁路局辩称,重庆北站施工验收符合国家标准,事发地的地下城市通道设施完好,不存在积水,不存在安全隐患,更不存在管理不善,被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庭审中,围绕着路面有无积水,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然而,根据原告提供摔倒时的照片等证据,结果显示受伤地点的路面的确有明显水渍。

据此,法院认为事发地点旅客密集,地上有水渍通常会有安全隐患,被告成都铁路局作为该片区域的物业、清洁管理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通道干净、安全,防止损害发生。然而,成都铁路局事发前并未及时有效采取措施清除水渍,保持地面干净,违反了公共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害后果的产生难辞其咎。

根据过错程度, 法院判原被告按七三比例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成都铁路局在事发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除水渍,保持地面干净,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一般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原告事发时已是六旬老人,应该更加注意自身安全,其在旅客较多的情况下,不注意通行方式,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地面水渍进而摔伤,原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基于此,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遂判定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70%的责任。



来源:慢新闻-重庆晚报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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