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柏煤矿“11.6”一般放炮事故调查报告 | |||
| 煤炭资讯网 | 2018/1/25 8:23:40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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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6日11时,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柏煤矿井下10-306(1)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放炮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4.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11月8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组织临汾市监委、公安局、总工会、安监局、煤炭局等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山焦霍州”)前身霍县矿务局始建于1958年,2000年改制,2001年加入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成为其子公司。2013年实行债转股后,注册资本金为440173.02万元,其中,山西焦煤占58.8%、中国信达占36.97%、建设银行占4.23%。 山焦霍州位于晋中、晋北煤炭基地内,主要开采霍西煤田、沁水煤田、河东煤田、宁武煤田,矿区分布在临汾、吕梁、忻州、长治和运城5市所辖12个县(市),目前拥有矿权井田总面积732.05平方公里,资源储量71.91亿吨,可采储量34.96亿吨,主要赋存肥煤、1/3焦煤、焦煤和贫瘦煤等煤种。 煤炭产业现有生产矿井9座,公告能力198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矿井23座,设计能力1840万吨/年;基建矿井6座,规划能力3500万吨/年;年营业收入在135亿元以上。截止2017年9月末,资产总额591.74亿元,职工人数52626人。 山焦霍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1130917466”,营业期限为长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编号为“(晋)MK 安许证字〔2017〕GQ016Y1”,有效期自 2015年1月8日至 2018年1月7日。 (二)团柏煤矿概况 1.矿井基本情况 团柏煤矿隶属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西省霍州市城南5公里处的汾河西岸。由太原煤矿设计研究院于1973年12月完成初步设计并开工兴建,1980年12月建成投产,矿井原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1987年达到设计能力;后经过多次技术改造,2013年核定生产能力270万吨/年。 团柏井田位于霍西煤田中部、霍州矿区南部,跨越霍州、洪洞、汾西三市县,东临汾河,西接回坡底矿,南经下团柏断层与干河矿相隔,北为上团柏断层。井田南北长9.5km,东西宽约3.8km,面积33.8km2。井田内主要含煤地层为二叠系下统山西组1#、2#煤层和石炭系上统太原组6#、7#、9#、10#、11#煤层。其中1#、2#煤局部可采(已采完);10#、11#煤全区稳定可采。其中10#煤平均厚度2.5m,为低灰、高硫、强粘结性肥煤;11#煤平均厚度3.5m,为1/3焦煤。 2.矿井主要系统概况 (1)开拓开采系统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共布置有五个井筒。即:主斜井、副斜井、沟底进风斜井、圪塔条进风立井和圪塔条回风立井。主斜井担负全矿井煤炭提升、进风任务,兼作安全出口;副立井担负矿井全部辅助提升、进风任务;沟底进风斜井担负矿井进风任务;圪塔条进风立井担负矿井全部立井提升、进风任务;圪塔条回风立井担负回风任务兼作安全出口。 矿井目前布置有两个采区,分别是+400首采区、+400三采区。+400首采区为11#煤准备采区,三采区为生产采区。 目前井下布置1个采煤面:10-301综采工作面; 1个备采面:11-104备采工作面; 5个掘进面:10-3041综掘工作面、10-3042综掘工作面、10-3061炮掘工作面、11-105联巷炮掘工作面、左翼泄水巷巷修工作面。 (2)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为混合式,通风方法采用机械抽出式,通风系统为“四进一回”,进风井四个:主斜井、副斜井、沟底风井、圪塔条进风立井;回风井一个:圪塔条回风立井。 现安装2台型号为BDK-10-NO30的防爆抽出式对旋轴流通风机,一用一备,矿井反风采用主通风机反转反风。采煤工作面采用全负压通风;掘进工作面均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具有“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目前矿井总风量9642m3/min,负压1900Pa。 (3)瓦斯管理系统 2016年山西焦煤批复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低瓦斯矿井。其中:瓦斯绝对涌出量:3.06m3/min,相对涌出量:0.65m3/t;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14.27m3/min,相对涌出量: 3.05m3/t。 (4)综合防尘系统 根据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10、11号煤层煤尘均具有爆炸性,矿井地面建有1处高山水池:圪塔条高山水池2×200 m3,水池标高+685米。矿井采用高山静压供水,大巷主管路使用8寸管路、采区分管路使用6寸管路、工作面支管路使用4寸管路。采煤工作面采用煤体注水,使用采煤机内外喷雾、架间喷雾、各转载点喷雾、风流净化水幕、捕尘网及个体防护等措施,回采工作面安装有加压泵并实现泵机联锁。掘进工作面使用掘进机内外喷雾、除尘风机、各转载点喷雾、风流净化水幕、捕尘网及个体防护等措施;综掘工作面均安装除尘风机与加压泵,实现与综掘机联锁。 (5)防灭火系统 根据2017年2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对矿井各煤层的鉴定结果,10#、11#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II类,自燃倾向性性质为自燃,10#、11#煤层均具有爆炸性。 2009年9月矿井地面建立气体色谱分析实验室,安装了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GC-4085束管监测系统,井下闭墙、上隅角、回风巷等22个测点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 井下装备两套DM-300移动式注氮泵、两台移动式喷洒阻化剂泵,其中回采面装备喷洒阻化剂泵,2套移动式注氮泵在首采区注氮硐室安装。 (6)防排水系统 矿井成立了水害防控工程技术中心,下设“两科两室一工区”,即地测科、水文科、研究室、资料室,配备地质、水文专业技术人员24人,防治水工程工区在册职工86人,全部做到持证上岗,具备独立完成采掘工作面钻探和注浆堵水、挡水墙施工等防治水工作能力,防治水队伍实现了专业化管理。 井下现有五个排水泵房,其中443水平中央泵房、400水平二泵房为一级排水;400水平一泵房、沟底泵房是400水平排水的备用泵房,为二级排水,排水系统满足要求。 443水平井底泵房:水仓容量4800m3,安装D450-60×3型水泵4台,流量450 m?/h,扬程215米,两趟?325管路沿付斜井敷设至地面,主排上组煤443水平涌水。 443大巷沟底泵房:水仓容量800m3,安装D450-60×5型水泵4台,流量450 m?/h,扬程300米,敷设一趟?325管路,两趟?219管路,垂高216m,从沟底进风巷至地面,主要将400水平一泵房的水排出地面。 400水平一泵房:水仓容量11000m3,安装14SH-6型水泵4台,流量1250 m?/h,扬程125米,敷设三趟?325管路,沿下组煤皮带暗斜井至首采区一部强力皮带机头,沿443大巷第二进风巷自流至沟底泵房,主要将400水平的水排到443水平。 400水平二泵房:水仓容量11000m3,与下组煤一泵房共用水仓,安装MD800-67×5型水泵5台,流量800 m?/h,扬程335米,敷设两趟?500排水管路,沿圪塔条回风立井敷设至圪塔条地面,为400水平一级排水系统。 强排系统:安装两台BQ1100-340/4-1600/W-S型卧式潜水电泵,两台潜水电泵至地面排水主管路选用φ426无缝钢管,排水高度为303.5m,排水管路长度400m,设计排水能力为2000 m3/h。 (7)提升、运输系统 矿井提升系统 主斜井:巷道净宽4.4m,净断面10m2,倾角为14°—16°;安装型号为DTL100/40/3*160的主强力皮带一部,皮带长度600m,皮带宽度1000mm,皮带速度为2.15m/s,运输能力为389 t/h;还安装一部型号为RJY37—32/1000架空人车。担负矿井人员和煤炭提升任务。 副斜井:巷道净宽4.2m,净断面10.4m2,倾角为18°,长度420 m。采用变频JK-2.5型提升绞车提升,功率为180KW,运输方式为双钩提升。担负设备、材料提升等任务。 圪塔条进风立井:立井直径6m,净断面28.26m2,采用中信重机2JK-2.5×1.5/11.5型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及一对1t矿车单层单车罐笼。设计限定可提升最大重量为3500kg,矸石提升量:100kt/a,提升高度:283m,提升速度为3.8米/秒。担负矿井矸石提升任务。 矿井运输系统 煤炭运输系统:回采工作面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顺槽使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各掘进工作面及胶带大巷、上仓巷使用带式输送机运输。 辅助运输系统:采区大巷及回采工作面采用无极绳牵引绞车运输,掘进工作面顺槽及其它地点辅助运输采用调度绞车运输。 (8)供电系统 团柏矿现有两个35KV变电站为矿井供电,分别为矿井工业场地35KV变电站和圪塔条35KV变电站。团柏35KV变电站安装2台主变压器,容量均为10000KVA,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圪塔条35KV变电站安装2台主变压器,容量均为16000KVA,采用大分列运行方式。 矿井总运行负荷为11000KVA,其中主排水负荷运行负荷为4250KW。矿井6KV入井电缆10趟,其中圪塔条35KV变电站入井电缆8趟,团柏35KV变电站入井电缆2趟,经主斜井入井至443水平中央变电所。井下共有8个6KV变电所向各地点负荷供电,所有6KV变电所均为双回路供电。 (9)紧急避险“六大系统”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004年3月安装了由北京瑞赛长城测控公司生产的KJ2000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套,2008年10月升级为KJ2000N系统。井下安装环网交换机5台、监控分站25台、各类传感器142台。监测数据能够稳定上传至矿调度室,并实现了霍州煤电、山西焦煤、山西省煤炭厅的四级联网。 人员定位系统:矿井安装了一套上海约翰芬雷公司的KJ201B人员定位系统一套,2009年11月开始运行,共安装服务器2台、井下基站19台、天线88个,共计安装人员定位卡1980个,敷设矿用阻燃通信电缆16km,覆盖井下所有巷道分支。 紧急避险系统:在400轨道大巷与首采区轨道大巷建有2个永久避难硐室,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可容纳人数160人,有效防护时间≥96h。 压风、供水自救系统:井下使用的压缩空气由圪塔条地面工业广场压风机房供给,压风机房共安装3台螺杆空气压缩机,压风量满足矿井生产需要。井下现共安装压风自救装置36套,做到了全范围覆盖。 井下防尘洒水用水由圪塔条风井地面永久静压水池供给,静压水池容量200m?×2,水源取自井下钻孔水,水质满足要求。井下防尘洒水主管路为6寸,盘区管路为4寸,洒水满足矿井生产需要。井下现共安装供水自救装置36套,做到了全范围覆盖。 通信联络系统:井下电话通信设施完善,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硐室和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均安设电话。井下躲避硐室和采区、水平、矿井等最高点,443水平井底泵房、400水平一泵房、400水平二泵房、400火药库、圪塔条主扇风机房等要害地点设有直通电话。 目前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装备齐全,运行可靠平稳。 3.安全管理机构 该矿设有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等5名矿级领导,管理科室设有安全管理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区、水害防控中心等6个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均按规定取得了资格证书。 (三)矿井证照 该矿由太原煤矿设计研究院于1973年12月完成初步设计并开工兴建,1980年12月建成投产,矿井原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1989年能源部以能源计〔1990〕1153号文件批准,矿井设计能力从60万吨/年扩大到150万吨/年,2005年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晋煤规发[2005]256号文件核定团柏矿生产能力为210万吨/年,2013年经山西省煤炭厅以晋煤行发〔2013〕1619号文件批准,核定生产能力270万吨/年。目前矿井证照齐全有效,其中: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颁发,证号为“C100000201205120125025”,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证号为“(晋)MK安许证字〔2017〕GA034Y2B4,有效期自2016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7日;营业执照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证号为“9114000081309979XU”,长期有效;矿长安全资格证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颁发,证号为“14260319650209103X”,有效期自2017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 (四)事故相关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10#煤三采区右翼10-306(1)掘进工作面,西为10-301回采工作面,东为实体煤,南为10-310、10-308采空区,北为10-304掘进工作面。 10-306(1)掘进工作面开口正中位置位于三采区皮带巷21#导线点前22米处,巷道以370夹角开口,已施工约10米,为半煤岩巷,毛断面7.29m2;采用爆破作业方式掘进,“锚网索梁”联合支护,设计长度167m。 10-306(1)工作面设备:40T刮板输送机一部;MQT—120型风动锚杆钻机1台;YT—28型风钻2台。 二、事故发生前安全管理及上级部门监管情况 (一)安全管理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11月5日,团柏煤矿组织集中自查自检34次,查处隐患2435条。 (二)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2017年以来霍州煤电集团共对团柏煤矿检查88次,共查处705条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2017年11月6日5时50分,开拓一队队长张贵勇主持召开班前会,对本班工作进行了安排,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当班为三小队,出勤9人,分别是跟班副队长张义东,班组长贾建平,副班组长李雷雷,打眼工张中华、王宝宝、王杰虎,维护工陈排彩,新工人王爱茹、赵义明。 6时40分在主井口乘车入井,途经10-301三联巷时陈排彩、王爱茹、赵义明在此处卸料,其他人在8时30分左右到达10-306(1)系统巷掘进工作面。经检查,工作面符合开工条件,张中华、王杰虎、李雷雷、王宝宝就开始打眼。10时左右工作面打眼完毕。首先起爆了工作面下部29个炮眼(工作面实际打炮眼38个,分为上部炮眼9个、下部炮眼29个)。 约15分钟后贾建平、卢韩纪(安全员兼瓦检员)、李雷雷、张海河(通风队放炮员)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张中华从临时火药点将火药背入工作面;张海河装引药,贾建平、张中华、李雷雷往炮眼装药,装完后,张中华跟张海河去往临时存放火药点送剩余的火工品;贾建平和李雷雷连接雷管脚线,连线工作快结束时,贾建平让李雷雷继续连线自己去叫张海河,走到距工作面(10-301三联巷方向)80米左右的地方遇见张海河,叫张海河进入工作面连接母线,张海河在没听清的情况下就启动发爆器,贾建平听到炮响就对着张海河说:工作面还有人怎么就放炮了。随后贾建平、张海河、张义东先后赶往工作面,看见李雷雷躺在工作面(上午11时),张海河抱起伤者发现还有脉搏和呼吸,张义东查看后立即组织人员对伤员进行了简单包扎,并汇报矿调度室(11时20分左右),同时和张中华、王宝宝、王杰虎、贾建平、王爱茹等5人,用担架将伤者抬至400站台,从疙瘩条立井运出井(12时07分),随后装上皮卡车往医院方向走,走了几分钟就碰见来接的医院救护车,就把伤者转上救护车,送往洪洞县人民医院。约13时10分,经洪洞县人民医院诊断已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11时23分,事故发生后跟班副队长张义东立即汇报调度室;11时24分,矿调度通知矿长、书记及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并立即安排盘区队、运输队做好井下车辆准备工作,同时通知医院人员到位;11时27分,安排8点班带班领导闫民成及相关人员前往井下对现场进行初步核查;13时03分,矿调度主任陈有钢向集团公司调度室进行电话汇报;13时30分,矿调度室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人员已死亡;14时23分,霍州煤电集团公司调度室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进行了汇报。 四、 事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查 2017年11月8日,事故调查组技术组会同煤矿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二)勘查路线 地面-主斜井-443大巷-400二采区轨道巷-三采区轨道巷-三采区皮带巷-10-306(1)系统巷掘进工作面 (三)现场勘查与分析 1.地面勘查情况 开拓一队当班会议记录显示,入井职工人数和询问笔录一致。 2.井下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矿方已安排该工作面停止作业。 现场勘查时,经测量10-306(1)系统巷(半煤岩)掘进工作面长度为10 m,宽度为2.9 m,高度为2.6m(其中上部岩厚0.7m);工作面支护、通风、供电、运输等其它方面现场情况与作业规程规定基本相符。 (1)放炮员张海河在现场模拟了死者李雷雷的死亡位置及方向。 (2)由当班班组长贾建平和放炮员张海河叙述了11月6日8点班现场作业及发生爆破事故的过程。 (四)事故技术分析 1.事故发生时间认定 根据调查笔录、当班调度值班记录和现场人员的人员定位轨迹等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11时。 2.事故发生地点认定 根据调查笔录和技术组现场勘查情况,认定事故发生地点为团柏煤矿三采区10-306(1)系统巷掘进工作面。 3.事故死亡人数认定 根据调查,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4.事故类别认定 依据煤矿伤亡事故分类规定,本起事故为放炮事故。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4.6万元。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放炮员张海河未履行连接放炮母线并最后一个离开工作面的职责,在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情况下直接启动发爆器,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班组长贾建平、安全员卢韩纪(兼瓦斯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未执行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副班组长李雷雷违规将工作面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连接。 (3)未按照10-306(1)系统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用全断面一次爆破,而是采用两次装药两次爆破的方法。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 (5)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七、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李雷雷,男,32岁,群众,开拓一队副班组长,协助班组长抓当班生产组织工作。安全自保意识差,违章作业,违规将工作面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连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给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人 2.张海河,男,汉族,48岁,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爆破工,负责开拓一队放炮工作。未履行母线与脚线联接职责;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在未核实工作面人员是否已撤离的情况下启动发爆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给予党纪、政纪及行政处罚人员共15人 3.贾建平,男,47岁,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开拓一队当班班组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对当班责任区域内工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芦韩记,男,54岁,中专文化,群众,安全员兼瓦检员,负责当班井下安全检查和工作面瓦斯检查工作。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对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予制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员及瓦检员特殊工种资格证。 5. 张义东,男,53岁,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开拓一队副队长,协助队长抓本队质量标准化工作,为当班跟班副队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对当班工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予制止,作业规程未落实到现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开拓一队副队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6.张贵勇,男,44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开拓一队队长,负责该队全面工作。对全队工人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规程未落实到现场,对本队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开拓一队队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10000元。 7. 刘飞,男,31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开拓一队党支部书记,配合队长向职工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未落实到现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8.李晓峰, 男,31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通风队队长,负责通风队全面工作。对工人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三人连锁”放炮制未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通风队队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9. 张江波,男,36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通风区区长,负责通风区全面工作。对工人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三人连锁”放炮制未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通风区区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0. 闫民成,男,50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地质、防治水工作,当班带班矿领导。未认真履行带班矿长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当班工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予发现并制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1. 张海龙,男,汉族,36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作业规程未落实到现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2.王德才, 男,51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安全科科长,负责矿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反“三违”力度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3. 王海平,男,53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分管“一通三防”工作。贯彻学习规程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4. 王小峰,男,43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采掘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规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5.张建杰,男,53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及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反“三违”力度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6卫学林,男,53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霍州煤电集团副总工程师兼团柏矿矿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罚款9.2万元(其中:迟报罚款40%,一般事故罚款30%,合计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70%;上一年实际收入13.1968万元)。 17. 梁孟伟,男,57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团柏矿党委书记,为矿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四)对煤矿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柏煤矿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 2. 事故发生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柏煤矿未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事故情况(11月6日11时发生事故,11月6日14时23分临汾监察分局接到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度室报告)。 建议: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柏煤矿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人民币罚款。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霍州煤电集团团柏煤矿要进一步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工责质和安全意识,增强职工自保和互保能力,防范麻痹思想;加大反“三违”力度,杜绝违章作业行为,确保“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规程措施落实到现场。 (二)霍州煤电集团团柏煤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权限,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做到每项工作都有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形成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模式,消除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三)霍州煤电集团要组织所辖煤矿企业结合本事故开展一次反思教育活动,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生产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基础管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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