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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村:“映前广告官司”胜诉之后怎么办

煤炭资讯网 2018/1/25 17:56:25    一事一议

      电影正片放映前先放广告,这已成为电影行业的“惯例”,观众反感但也很无奈。南京的钱女士对此勇敢说“不”,将影院诉至法院,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知情权的侵犯,责令被告对原告进行书面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在很多城市的一些高档电影院,几乎都会在正片播放前播放广告。有的电影院的映前广告有几分钟,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分钟。南京一家影剧院看电影,发现映前广告居然多达19条,时长12分钟。在另一家电影院,映前广告的时间虽说只有7分钟,但电影院播放了总计21条广告,正片为此推迟了4分钟才正式播放。这些五花八门的广告,除了少数属公益类外,绝大部分是新影片宣传和商业广告,且广告片的声音奇大,有时候不得不捂住耳朵。

  正片放映前,为什么要先播广告?这是因为,映前广告有着独特的优势,这就是广告的“零干扰度”。正因为如此,映前广告格外受到商家青睐,据说从两年前开始,电影正片放映前的广告价格就逐年上涨,有些热映影片的映前广告位相当走俏,使得广告放映的时间被不断延长。

  电影院放映前广告,对观众来说却是权利的丧失。一是占用了观众的时间。不少观众争分夺秒赶到影院,为的是及时观看影片,结果却把时间浪费在看广告上;二是观众看广告是被强迫的,他们因为不知道电影到底什么时候开始,没人敢走动,大家都傻傻地坐在椅子上看完所有广告;三是,影院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无论是电影票上,还是影院的宣传上,都没有预先告知此次影片的广告时间,于是观众只能被动服从。

  现在,钱女士拿起法律的武器,终于打赢了官司。问题是,这一场胜诉的官司真的能解决映前广告吗?这样的维权手段很难复制,即使能够保证官司的胜诉,也没有多少人会去学习钱女士,为占用几分钟的映前广告去打一场官司。这也正是影院有恃无恐的原因。因此,钱女士的胜诉只具有标志意义,而难以产生多少示范意义。

  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两条路走。第一,法院在判决此案时,应该向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政府部门发挥市场监管的职能。对于映前播放广告,国家早有规定。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布过《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影片贴片广告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电影院要对放映的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搭载、删减贴片广告。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再次明确了规范,要求电影票面上的注明时间必须是影片开放的时间,不得在电影开放时间段插播广告。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再次发出“禁广令”: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关到哪里去了?工商、文化、广电等职能部门为何不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果有关部门履行了监管职责,刹住了映前广告,何需单个消费者去打官司?

  第二,即使要打官司,也不应该由单个消费者去打,而应该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映前广告正是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案件,正需要省级消费者组织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腾讯时评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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