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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浅谈煤炭行业“僵尸企业”债务处置

煤炭资讯网 2018/1/3 17:07:28    论文、言论


  “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是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难点,关系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否取得实质性突破。受煤炭资源加速枯竭,企业丧失造血功能、盲目扩张,遇煤炭价格持续下跌,风险集中爆发和金融机构严控煤企融资增信,高成本债务不断累积等三方面因素影响,当前,煤炭行业“僵尸企业”的债务呈现出资不抵债、多金融债务、债务平移至集团的特点。随着债务处置工作的推进,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制约着煤炭行业“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深入实施。

  缺乏对“僵尸企业”概念的明确界定,指导债务处置工作的相关规定也尚未明确《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6]51号文)用“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解释“僵尸企业”,缺少明确界定和细化标准。“僵尸企业”在范围和统计口径上不统一,地方政府和发改、工信、国资等部门依不同标准进行摸底排查,商业银行因不能准确判断“僵尸企业”范围而难以操作,后续管理等工作很难开展。

  “统贷统还”模式下金融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加剧处置困难。大部分“僵尸企业”经营情况较差,银行授信不足,甚至自身并不具备融资条件,所需资金大多由上级集团公司统一融资后,以委贷或垫资方式拨付给各煤矿,金融机构依据贷款合同确定债务承担主体,直接将债务认定为集团公司。同时,债务涉及多家金融机构,经过统借统还环节,债务无法准确分配到每家金融机构,导致金融债权模糊。

  不良资产核销清算问题多、耗时久,金融机构最终可收回资金严重缩水。不良资产核销清算关系到不良资产能否顺利变现,关系到债务处置能否及时止损有效处置,具体操作尚存不少问题。一是涉去产能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清算过程中因债务主体变更,涉及税务缴纳清算、行政许可变更、工商公告等变更程序,繁琐费时。二是金融机构核销不良资产需先经过税务部门的核销程序,企业经营亏损尚未交齐的历史欠税与滞纳金需完成清偿,才可进行核销处理。加之税务部门核销口径与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核销口径均不同,税务机关需重新核销。三是若经法院上诉程序处置,上诉费用和税费补缴清偿后,金融机构实际可收回资产进一步缩水。四是不良资产在拍卖时评估价格常常虚高,一方面导致不良资产频频流拍,另一方面使银行处置时所需缴纳增值税等税款相应提高。

  为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笔者建议,应进一步界定“僵尸企业”标准,明晰各方职责,完善清算核销所需配套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明确 “僵尸企业”标准,出台去产能矿井债务处置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科学界定 “僵尸企业”的具体标准和范围。除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设定标准外,建议加入企业电费缴纳、增值税缴纳、土地规划验收、营业执照年审及银行欠息等已有统计指标,设立“僵尸企业”动态数据库。出台涉及去产能矿井债务处置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一是对去产能关闭退出的国有煤矿涉及的部分债务,比照执行原国有煤矿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有关政策,对可以明确贷款主体的银行贷款,视为呆账予以核销;二是对不能直接明确贷款主体,由集团母公司“统借统还”的煤炭债务,按退出产能占全公司总产能的比例确认;三是对已明确的去产能矿井债务,可考虑先采取停息挂账或计息挂账方式处理,再开展处置,防止债务不断累积,加大处置难度。

  进一步发挥债委会作用,有效协调债务处置相关方利益。建议加强监管部门领导,加强债务会的沟通、协调、监管能力,建立信息沟通平台。一是推进政策信息交流共享,债权银行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政府智能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信息及“僵尸企业”名单,防范信贷风险,减少损失;二是建立“僵尸企业”定期向债委会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债权银行报告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不得有隐瞒融资、虚构销售收入或虚假生产经营等情况,主动配合政府和银行对“僵尸企业”的清理措施和风险化解方案,减少信息不对称;三是建立顺畅的同业沟通平台,保持信息共享和意见交流顺畅。四是建立大额风险处置化解工作机制,及时应对大额风险事件,依法有序实现过度融资客户、去产能“僵尸企业”退出。五是对于中小银行给予适度政策支持,维护中小债权银行利益。

  完善核销阶段配套金融支持政策,提高不良资产清算效果。一是完善贷款减免制度,将责任认定与追究改为贷款减免实施后进行,与呆账核销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时间保持一致,及时把握贷款减免时机,帮助企业及时摆脱资金链断裂风险,防止贷款进一步恶化。二是统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核销的税款抵减口径,适当扩大商业银行核销自主权,增加商业银行核销积极性。三是建议适时修改呆账核销政策,放宽核销标准。

  (作者供职于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



来源:中国能源报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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