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志明:公交安全、井下作业与合伙人制度 | |||
| 煤炭资讯网 | 2018/11/11 11:17:30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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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珠江村BRT车站上车时因上车的琐事与B5路公交车的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随后无视被害人刘某正在驾驶车辆,持续辱骂以及殴打被害人刘某,致使该车左右摇晃,无法正常行驶。随后司机停车报警,杨某某被抓获。 事后法院判决,杨某某这种行为危害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黄埔区法院最后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无独有偶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震惊中外,但更加令人震惊的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居然仅仅是因为一个大妈坐过站和司机拌嘴引发斗殴。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白白让自己送了命,还无辜葬送了其他十多条人命。 在公交空间里,乘客、司机都成了利益的共同体。民哲保身是行不通的。比如对乘客与司机斗殴这一违法行为,每个乘客都应当勇敢站出来,与这一违法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才有可能避免不该发生的悲剧。如果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甚至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则有可能害人也害已。 在公交车这个有限的空间,有的像“合伙制”,司机、乘客就是合伙人。如果将安全行驶比如成“所得”,那么司机与每一位乘客对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大有一人违规、众人受损,如果每一个乘客都将自已当成临时的合伙人,并树立制止违规行为,就是保护自已与合伙人的利益,制止乘客或者司机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产生自生的动力,在第一时间勇敢地站出来,而不是患得患失,失去良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同样,井下作业的空间,采掘一线的员工和其他辅助员工更是形成生死相依的“合伙制”,在这个系统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加大安全投入,在硬件上即可改善工作环境,又可提升员工的幸福指数,使员工在良好的心情状态作业,也有利于提高井下作业的安全系数,各级管理人员及机构的安全监管,则有可能从外力不断纠正员的不安全行为,达到隐患治理向更高目标,更有效的手段前行。安全培训的到位有利于员工不断养成正规作业的良好习惯,这也是实现煤矿安全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因此、煤矿安全生产的“合伙制”范围更广牵涉的人员也更多,需要各部门、各工种的协同配合,才有可能使煤矿安全有更坚实的基础,体现人人出力、人人受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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