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雪:对“打公交司机的乘客应该怎么判?”的思考 | |||
煤炭资讯网 | 2018/11/30 10:44:17 论文、言论 | ||
近期,新闻上频频不断爆出公交车乘客因与司机发生口角进而演变成实施暴力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乘客抢夺方向盘或者和司机发生争执的行为,切切实实威胁着其他乘客以及车辆外人群的人身财产安全,公交车坠江事件就是血淋淋的一出惨剧;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乘客,法院又以适用缓刑为主,从法律角度出发,我们思考如何做面向社会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在研讨会上提出,可以仿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在刑法中新增“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并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设置起刑档,如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可在三年以下量刑,随着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量刑幅度可以递增。喻海松提出,对于频发的威胁行驶中公交车安全的犯罪,刑法该出手时必须出手,这样才能震慑此类犯罪。 “目前,对于威胁公交车安全的行为,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是否能以其他罪名定罪,如寻衅滋事罪。”喻海松介绍,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他认为,如果乘客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特征,也可以依此罪定罪,并处以“实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