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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开教练车撞上老人致残 责任谁负?

煤炭资讯网 2018/12/18 11:31:03    一事一议

驾校车撞到老人致残,交警认定练车学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肇事车辆未投保教练车特约险,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赔偿商业险。学员、教练、驾校、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谁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我市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学员练车撞伤老汉致残

2014年11月18日18时30分许,王先生驾驶教练车学车,教练为孙先生。当车辆行驶至岭西路体育中心北门东侧路段时,因未注意瞭望同时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未确认安全横过道路的行人范老汉刮撞,致车辆受损,而范老汉身上多处骨折,头部也受了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

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老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范老汉先后住了75天院,花费7.6万余元。经鉴定,范老汉构成十级伤残。范老汉将学员、教练、驾校、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学员教练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车未投保教练车特约险。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道路交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学员王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范老汉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按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以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王先生是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孙先生作为教练系驾校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的合理费用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焦点

未投“特约险”商业险也赔

某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未投保“教练车特约险”,“教练”期间及无证驾驶属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商业险。

法院认为,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用于教练学员,该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能够判断该车辆的基本用途,也应对该种车辆可能发生何种较高风险的事故有所认知,在此前提下,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条款及种类予以详尽的说明,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驾校示明车辆可以投保包括教练车特约险等保险。

其次,从保险费用的金额来看,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均为1000元以上,而教练车特约险的保险费金额为几十元,驾校明知车辆最容易发生事故的情况为学员驾车,如果在保险公司充分示明的情况下,坚持不投保仅几十元保费的教练车特约险,明显有悖常理。

再次,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虽然保险公司提供5份保单抄件用以证明事故前后驾校已投保教练车特约险,但驾校也已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保险公司所举车辆中大部分是在2015年初对保单进行批改时所加的险种,而非事故发生前就已投保,该事实也能佐证案涉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尽全面的示明义务。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示明义务,因此应当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北青网      编 辑:也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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