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煤矿大检查来了 持续9个月 | |||
| 煤炭资讯网 | 2018/3/20 1:55:23 安全专题 | ||
|
从3月至12月,陕西开启煤矿安全攻坚行动 陕西省政府安排部署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全文: 为确保攻坚取得实效,省政府要求各市(区)、省级各部门要将“三项攻坚行动”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严格奖惩,推动责任落实。省安委会将适时派出督导检查组,对每个地市的“三项攻坚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督查。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将加大曝光力度,实施联合惩戒。 与此同时,要将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打非治违、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责任监察、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煤矿安全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攻坚行动 省煤炭监管局提出了总体要求:全面贯彻中央、省上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瓦斯、水害、冲击地压、大冒顶等灾害治理和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等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一次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全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方案整治内容包括: 针对煤矿上级公司。集中查处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对所属公司、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并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是否下达超强度生产计划;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瓦斯、水害、冲击地压、大冒顶、煤层自燃等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
针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假图纸、假工作面;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水害、冲击地压、火灾防治有无专业设计,设计方案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房柱式开采问题;建设矿井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超工期建设问题;小型煤矿是否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隐瞒作业地点。
针对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以停产停工整改为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问题;是否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发煤票、限制供电供火工品、驻矿安监员盯守到位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针对列入当年关闭退出计划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擅自复产复工问题;是否按规定及时关闭到位;是否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
针对托管煤矿。集中查处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资质或挂靠资质托管煤矿问题;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承托方及其上级公司是否按照自办煤矿对托管煤矿安全进行管理;是否存在非整体托管、违规转包分包问题。
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擅自维修整改和生产建设问题;资源枯竭等恢复无望矿井是否纳入关闭退出计划;是否落实每一处矿井监管和盯守责任;是否采取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针对非法开采煤炭的“黑口子”和“明盘”。集中查处是否存在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开采和“明盘”开采煤炭等问题;关闭矿井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对“黑口子”“明盘”开采打击查处是否到位。 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方案整治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3月5日至3月31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安全攻坚行动文件精神,市县政府、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攻坚行动方案,按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7类情形分类上报矿井(公司)名单,对攻坚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安排部署。
二是自查自改阶段(2018年4月1日至5月10日)。煤矿企业结合春节后复产复工工作,对照攻坚行动方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聚焦瓦斯治理、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大冒顶预防、防火工作和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百日安全大整治发现问题,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按“五落实”要求认真整改到位。
三是专家排查阶段(2018年5月11日至7月31日)。省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县政府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发改能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和煤矿技术专家,组成40个专业组,对照攻坚行动方案重点排查内容表,对每处矿井存在问题全面排查,对查出问题严格查处。
对检查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煤矿企业要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对“黑口子”和“明盘”非法开采、应关闭矿井未关闭、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防治水、防冲击地压、大冒顶防范措施不落实和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中央、省上煤矿的重大隐患,由省安委办挂牌督办,其他煤矿的重大隐患,由市政府组织挂牌督办。
挂牌督办要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煤矿整改完成必须经挂牌督办单位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对问题整改慢、假整改甚至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矿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对涉嫌超层越界开采、“黑口子”“明盘”非法开采等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在责令停止作业、依法处罚的同时,要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县级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