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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员不能当企业“保姆”

煤炭资讯网 2018/3/28 14:29:29    一事一议

   煤矿,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条件艰苦、环境恶劣,更有各种事故隐患威胁矿工兄弟们的生命安全,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危险行业。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0年我国专门针对煤矿设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自成立以来,全国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员们用他们不懈的努力带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性好转。笔者作为一名基层的煤矿安全监察员深知这份成绩的来之不易,也体会到了这个机构在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其中,职责错位问题,不容忽视!

以往的监察执法往往是追着隐患跑、追着事故跑。监察员紧盯隐患不放,苦口婆心的督促企业整改落实,甚至聘请专家帮着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当然,这也确实取得了实效,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确实是减少了。虽然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是监察员和企业的共同目标,但在这种工作理念下,监察员往往是检查有余,执法不足,无形中就沦为了企业的安全员,成为了企业安全的“保姆”。这样的监察执法方式已跟不上依法治国的进程,这显然是背离了执法人员的职责的,其弊端有三:第一,监察员人员、精力有限,疲于查隐患,忙于堵漏洞,必然顾此失彼,疏于专研执法主业;第二,监察员职责错位,不利于培养企业发挥主体责任的主动性,本身该企业主动排查、消除隐患,变成了企业为避免受处罚极力的掩盖问题,应付检查;第三,手段与目的的混淆,导致在执法上往往偏于就事论事,对事不对人,要求整改的多,对管理者、责任人员问责的少,不能对其形成真正的触动。

所以,厘清监察职责,创新监察执法方式,已成为当务之急。监察员不是隐患排查员,更不是企业的安全检查员,而是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不是监察员的职责,这只能算得上是监察员检查企业安全管理状况的一种手段,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一种途径。

笔者认为,这应从两方面改进。首先,从顶层设计上,应借着十九大全面推进法制进程的东风,尽快从制度层面予以明确;其次,从基层执法来说,应迅速扭转观念,改变以往执法方式。不能以检查出多少隐患当作成绩,更不能作为衡量一个监察员的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而应该把落脚点落在企业的安全管理上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上。在这点上,笔者认为,内蒙古煤监局推行的“综合督导式监察”值得借鉴。

所谓“综合督导式监察”就是监察员不再采用传统的“检查隐患和问题——向企业通报检查情况——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模式,而是改为检查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等,每次现场检查也不再直接检查隐患和问题,而是指定检查内容要求企业自查,监察员作为“陪检”人员“旁观”,对于企业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求企业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即可,而对于企业没有排查出或刻意隐瞒回避的问题,监察员则从管理层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相关人员提出批评,涉及违法违规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监察方式更能触动企业管理人员,推动企业走上科学化、常态化的自我纠错模式,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安全管理网      编 辑:也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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