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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海石湾煤矿“1?6”其它事故调查报告

煤炭资讯网 2018/4/4 22:45:57    安全专题

  2018年1月6日17时51分,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海石湾煤矿6114油页岩综采工作面回撤期间回风顺槽发生一起其它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9。87万元。

  2018年1月7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牵头,会同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兰州市公安局(委托兰州市公安局窑街分局)、兰州市总工会(委托兰州市红古区总工会)依法成立了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海石湾煤矿“1·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展开了全面调查,查明了事故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及性质,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概况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窑街矿务局,成立于1958年8月,原为煤炭部所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之一,1998年交甘肃省管理,2001年9月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重组为股份制企业,2008年7月16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更名为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截止2017年12月底,集团公司管理与控制的子分公司(单位)有30个,其中全资公司(全民所有制单位)12个,控股公司5个,分公司(单位)13个;资产总额95。21亿元,在册职工13444人。现有窑街三矿、金河煤矿、海石湾煤矿、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处生产矿井。

  (二)海石湾煤矿概况

  1。基本情况

  海石湾煤矿是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的骨干矿井之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该矿井田东西长1。9km,南北宽3。4km,截止2017年底矿井剩余资源储量17306。4万吨,剩余可采储量11748万吨。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80万吨/年。

  2。矿井“三证一照”情况

  矿井“三证一照”齐全有效。

  3。矿井状态

  事故发生时矿井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为防突副总兼通灭部长刘敬丹,事故发生时在6214安装工作面和6224底抽巷检查钻孔施工情况。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位于6114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实际停采线21。8m处。

  1。6114综采工作面情况

  6114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设计长度1143m,回风顺槽设计长度1006m,切眼设计长度168m,设计回采长度951m。

  2015年11月10日开始安装,2015年12月15日开始回采,2017年11月17日开始回撤;

  截至2018年1月6日中班,工作面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端头支架、超前支架、转载机、破碎机、胶带输送机已全部回撤运出,液压支架已回撤17付(装车外运14付,3付在工作面做回撤掩护支架)。

  2。事故地点巷道情况

  6114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断面为圆角矩形,支护方式为锚网(索)支护,巷道宽度为3。5m,高度为3。6m,巷道断面积为12。2m2;工作面停采时,剩余长度64m(自停采线:下部平巷3。5m,16°斜巷5。9m,8°斜巷14。2m,上部平巷40。4m)。

  事故发生地点周围顶板、煤帮支护完好,无冒落、底鼓、片帮迹象;实测温度20。3℃、风速1。9m/s、CH4浓度0。16%、C02浓度0。1%、CO浓度为0%。无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异常情况,巷道内无涌水、冲刷、积水、燃烧、爆炸等迹象。

  3。事故地点主要设备设施情况

  (四)6114综采工作面回撤工作组织情况

  6114综采工作面回撤工作设立领导小组,组长为矿长陈有宝和矿党委书记唐生福;领导小组下设回撤指挥部,总指挥为生产副矿长王想刚,总指挥负责全面协调各小组工作,确保工作面安全、按期完成回撤工作;责任主体牵头部室为生产技术部,主体责任区队为综采一队。在工作面回撤期间设立了“矿、科、队”三级跟班,跟班人员全面负责相关区域内的安全工作,督促完成当班作业任务,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

  当班“矿、科、队”三级跟班情况为:矿领导跟班为机电副矿长孙发云(当班负责6214综采工作面安装液压支架),科室跟班为安全管理部部长孙建虎(当班负责6114综采工作面回撤支架)、生产技术部技术员马强(当班负责6114综采工作面装车组),队级跟班为综采一队副队长董振、许四虎、赵天全。

  (五)相关规程措施情况

  针对6114综采工作面回撤工作,海石湾煤矿制定了《海石湾煤矿6114综采工作面回撤施工组织设计》《6114工作面设备回撤安全技术措施》和《6114综采工作面设备回撤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1月6日12时,综采一队技术员陈思伟(当天值班队长)主持召开班前会,共24人参加;会上陈思伟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当班班长马海清安排了工作任务。

  当班安排:跟班副队长董振等10人负责在6214综采工作面安装液压支架。跟班副队长许四虎、赵天全、班长马海清等14人负责在6114综采工作面抽架(液压支架)、拉架和装车;其中许四虎等8人负责把支架从工作面抽拉至回风顺槽上出口(以下简称抽架组),赵天全、马海清、李亮、崔振平、刘永兵(信号工)和马根祥(绞车司机)6人负责把支架从回风顺槽上出口抽拉至吊装硐室内并装车(以下简称装车组)。当班6114综采工作面的安检员为吴有仓。

  13时30分左右,所有入井人员陆续到达工作岗位,跟班干部孙建虎、马强,跟班副队长赵天全和安检员吴有仓等检查完现场安全情况后开始工作。

  17时20分左右,马强和装车组6人将3付支架抽拉装车后交运输队运出;便开始抽拉在上出口处的第4付(18#)支架,在未取下支架4条限位螺栓的情况下,利用2台绞车相互配合给液压支架转向;转向过程中,支架偏离了滑道中心线,顶梁左前方顶在了回风顺槽巷道下帮。

  跟班副队长赵天全查看情况后,决定利用滑轮调正支架方向,便安排李亮和崔振平到回风顺槽寻找锚链和滑轮,并把滑轮悬挂在巷道上帮的锚杆上(原绳式挡车栏固定锚杆),将绞车钢丝绳固定在滑轮上。

  李亮、崔振平将绞车钢丝绳固定在滑轮上后,便去吊装硐室躲避;赵天全在支架附近观察并指挥,信号工刘永兵发出信号,绞车司机马根祥操作绞车;支架调正后,赵天全安排停止绞车并松绳,支架停在了距离上出口起坡点6m的16°倾斜巷道变坡点处,他们观察支架无下滑迹象,赵天全通过声光语音信号装置喊话安排马根祥松绳、李亮和崔振平将钢丝绳从滑轮中取下;马根祥松开绳后,李亮和崔振平去取出钢丝绳。

  17时51分,李亮、崔振平将钢丝绳从滑轮中取出的同时,支架突然下滑1。2m,钢丝绳瞬间绷紧弹起将2人打伤跌倒,李亮跌倒时安全帽掉落、头部撞击在左侧滑轨上。

  (二)事故抢救过程

  在回风顺槽上出口等待的马强、赵天全等人看见支架滑动且有1顶安全帽滚下,立即跑到事故地点,发现李亮、崔振平已受伤倒地;

  马强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了事故情况,矿井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救;

  在工作面切眼处的孙建虎、吴有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现场人员对李亮、崔振平进行简单止血和固定后,用担架将2人抬到了1250水平大巷运送出井。

  18时13分,伤员升井后由救护人员送至窑街煤电集团总医院海石分院进行抢救。

  李亮经抢救无效于19时5分死亡;崔振平左小腿骨折,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三)伤亡人员情况

  结合法医学尸表鉴定意见书[(兰)公(司)鉴(病)字〔2018〕1号]和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死者李亮系钝性物体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崔振平左小腿骨折,目前正在兰州陆军总院住院治疗。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四)对本次事故应急处置的评估

  对于本次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分析救援报告及现场实际救援经过,综合评价认为:应急响应比较迅速、救援组织及时、处置措施得当。

  (五)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海石湾煤矿认真开展了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遇难矿工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救治伤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性质及类别

  (一)直接原因

  6114综采工作面回撤抽拉液压支架期间,现场作业人员违章采用滑轮调正液压支架且将支架停放在倾斜巷道后松绳、人员进入绳道取滑轮时,支架突然下滑,钢丝绳瞬间绷紧弹起,将李亮和崔振平打伤、击倒,李亮头部撞击在滑轨上。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人员违章作业。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各级跟班人员安全责任不落实。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不实。

  4。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风险意识不高。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

  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并结合法医学尸表鉴定意见书结论,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其它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李亮,当班采煤工。安全观念意识淡薄,安全防范能力差,违章采用导向滑轮调正液压支架且在钢丝绳绳道内作业,作业时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人员

  4。马海清,当班班长,负责本班作业人员现场安全管理、落实钢丝绳绳道及受力范围内撤人及警戒工作。安全责任不落实,未落实撤人和警戒责任,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罚款。

  5。赵天全,综采一队副队长,当班跟班队长,负责本队作业人员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责任不落实,且未按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其留矿察看处分。

  6。马明录,综采一队队长,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队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监督不力,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并处以3000元的行政罚款。

  7。吴有仓,当班安检员。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元的行政罚款。

  8。马强,生产技术部技术员,当班部室跟班人员,全面负责装车组现场安全工作。安全责任不落实,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罚款。

  9。孙建虎,安全管理部部长,负责安全管理部全面工作,当班部室跟班人员,全面负责6114综采工作面回撤支架现场安全工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监督不力,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元的行政罚款。

  10。薛世智,生产副总兼生产技术部部长,6114综采工作面回撤牵头部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工作面回撤协调和安全工作。对拉架沿途巷道宽度不够、巷道坡度起伏大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对部室跟班人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并处以3000元的行政罚款。

  11。雷转霖,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不实,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监督不力,对职工存在的“三违”行为整治不力,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并处以3000元的行政罚款。

  12。王想刚,生产副矿长,6114综采工作面回撤总指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不实,未认真排查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督促不力,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并处以3000元的行政罚款。

  五、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海石湾煤矿6114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生一起其它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该起事故是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海石湾煤矿处以叁拾万元(¥300000。00元)的行政罚款。

  六、防范措施

  (一)狠抓措施落实,严厉打击“三违”行为。

  (二)严肃责任追究,督促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

  (三)提高风险意识,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强化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力度,确保所属矿井安全生产。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海石湾煤矿“1•6”事故调查组



来源: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海石湾煤矿“1?6”事故调查组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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