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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安委办出台《关于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省级指导、市级具体实施的原则,对全省煤矿上级公司、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托管煤矿、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六类重点内容开展专项行动。
山西省安委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联合成立10个省级指导组,负责市级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集团层面的督导;各市煤炭局联合各煤监分局(站)成立市级工作组,组织开展市级专项行动。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内容除国务院安委办要求的以外,还结合山西实际加以扩充。
《方案》明确,各煤矿企业要对照内容,开展持续到今年年底的自查自改;各市煤炭局、各煤监分局(站)要在煤矿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煤矿进行逐矿检查,检查率达到100%;10个省级指导组各自对所负责区域进行监督指导,每次抽查煤矿不少于3座。
《方案》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地必须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建整顿,并挂牌督办,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对制度不健全、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到位的煤矿,要倒逼煤矿企业建立安全责任倒溯制度;对涉嫌超层越界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案件,可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国土、电力、公安、证照颁发部门可视情况采取查封、限电、提供火工品、暂扣或吊销证照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原文刊载于3月31日《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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